一、相关法律规定:
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从上述规定来看,确定仲裁管辖的原则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申请仲裁的,无需区分时间先后,都是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
在诉讼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第9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法院。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来看,劳动争议案件在诉讼阶段确定管辖的原则是“先受理优先管辖”,即由先受理的法院优先管辖。
二、注意事项:
在诉讼阶段,仲裁委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并不当然享有诉讼管辖权。另外,有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的仲裁机构或法院。但是,如果约定的管辖仲裁和法院机构不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则是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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