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新城六号区筹设民办义务教育机构(小学、初中)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9 14:55:41 484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申办需满足以下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二、办理材料

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按照申请人的真实情况填写

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签名、按手印。

场地自有的提供国土使用证原(复)件,场地租任的提供期限不少于10年的土地和房屋租赁合同(须经当地政府部门同意并加具意见)、公证处出具的租任合同公证书等

须填写“自评”栏

设计图布局清晰符合国家《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的设计要求和特点,各室场名称、面积要明确标注。

举办者的相关材料:

1、履历表;

2、身份证、户口簿、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和违法办学证明文件;

3、单位(企业或工厂)作为举办者,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除履历表其它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暂未挂网)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开发(高新)、清城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1)预审。窗口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不计入承诺时限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审查,正式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自行或邮寄的约定方式向教育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清城区教育局在收到纸质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完善的材料,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无告知视为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符合法定形式的,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材料接收凭证》。

3.实地评审。由清城区教育局教育股牵头,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前往实地进行评审(人员数量为7人,名单在清城区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评审专家组中按相关程序抽取),并提出综合评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

4.审核。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和现场评审结果,作出审核意见。

5.决定。清城区教育局教育股在5个工作日内将分管领导审核后的综合评审意见报局班子会议研究与决定。对批准筹设的民办义务教育机构(小学、初中),清城区教育局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复决定。

6.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民办义务教育机构(小学、初中)举办者向清城区教育局教育股咨询,达到办学标准的,可到清城区行政文化中心大楼二楼203室清城区教育局教育股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

2.受理。清城区教育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完善的材料,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无告知视为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材料接收凭证》。

3.实地评审。由清城区教育局教育股牵头,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前往实地进行评审(人员数量为7人,名单在清城区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评审专家组中按相关程序抽取),并提出综合评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

4.审核。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和现场评审结果,作出审核意见。

5.决定。清城区教育局教育股在5个工作日内将分管领导审核后的综合评审意见报局班子会议研究与决定。对批准筹设的民办义务教育机构(小学、初中),清城区教育局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复决定。

6.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新城六号区广清大道113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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