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从北京一家手机经销商处买了一部手机,10个月后,手机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经常自动开机关机。周女士找到经销商,却被告知:“我们是经销商,不负责维修。”为此,周女士将该经销商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货。3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经销商因不履行“三包”期内的义务,被判令返还货款600元,同时周女士向商家退还手机。
2005年7月,周女士在博旭通达公司购买了天时达A501手机一部,2006年5月,手机开关机键出现故障,经常自动开机关机,不能正常使用。周女士找出手机的保修卡,发现尚在保修期内,于是前往博旭通达公司,将手机和保修卡一并交给了公司,要求公司对手机进行维修。两个月过去了,周女士拿到手机,发现还是坏的,而且公司还把周女士的保修卡弄丢了。
博旭通达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周女士,公司是经销商,不负责维修,移动电话有问题应该找厂家的售后服务维修。周女士无奈之下将博旭通达公司告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义务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责任,移动电话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也明确了移动电话的销售者负有“三包”的责任和义务。在“三包”期内,博旭通达公司有义务对其出售的移动电话进行维修。
审理此案的一中院解学锋法官告诉记者,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维修,还可以要求更换或退货。要求更换或者退货有前提条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负责更换或者退货。但是在此案中,博旭通达公司明确表示不负责再次对周女士所购的移动电话进行维修。在博旭通达公司负有维修义务且拒绝进行第二次维修的情况下,周女士主张退货,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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