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侵害患者隐私的,会承担哪些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5 10:48:02 74 人看过

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侵害患者隐私的,会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患者受损害,医务人员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两个要件均符合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两个要件分别为:

一是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二是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根据现行的诊疗规范,紧急情况下合理的诊疗义务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是对患者伤病的准确诊断。

第二是治疗措施和治疗用药的适当、合理。

第三是谨慎履行说明告知措施后仍应履行该项义务。

第四是将紧急救治措施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n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n(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n(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n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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