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经审核后可一次性发给其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金。
参见:《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
发布日期:2001年7月21日
执行日期:2001年10月1日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连续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长短,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计算补助费的期限,为在该单位累计缴费时间内每满1年工龄发给1个月补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月补助费标准按照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5%执行。
参见:《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
发布日期:2001年7月21日
执行日期:2001年10月1日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费用补贴
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给予费用补贴。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工培训的补贴费用和职工介绍的补贴费用,分别在当年筹集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10%额度内使用(当年筹集失业保险基金总额暂不包括拨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参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2号)
执行日期:1999年5月18日
参见:《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
发布日期:2001年7月21日
执行日期:2001年10月1日
失业人员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
失业人员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在上年度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救济金后的余额中提取,提取的比例分别不得超过余额的15%。
失业人员转业训练费用于:
1.失业人员进行转业训练的培训补助费;
2.转业训练必需的设备购置费;
3.修建转业(就业)训练基地所需经费的补充。
失业人员生产自救费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用于:
1.失业人员进行生产自救所需扶持费;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失业人员所需扶持费;
3.企业组织富余职工进行生产自求所需扶持费;
使用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不得超过按照规定提取的比例,并实行专项审批。审批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参见:《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1号令)
发布日期:1994年5月4日
执行日期:199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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