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除了防范“被精神病”外,重性精神病人的医疗权利、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问题、公共安全和强制治疗问题都不能被忽视。
10月23日,精神卫生法(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从一审至今,很多民众对该法关注的焦点都集中于如何防范“被精神病”的问题,法律草案对此也予以积极回应。但我认为,作为公共卫生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除了防范“被精神病”外,精神卫生法的立法还应关注更多问题。
一是重性精神病人的医疗权利。精神病具有长期性、易发性、致残率高、医疗负担重等特征,大部分患者家庭难以承受长期的、日积月累的医疗负担,容易拖延治疗加重患者病情。我国重性精神病患者大约有1600万人,但目前能够获得基本药物免费治疗和住院救助的重性精神病人比例仍然很低。据统计,2011年有的省份获得基本药物免费治疗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尚不足1%。
因此,国家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全面实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基本药物免费制度和住院补贴制度,对于患者医疗保险之外个人负担的部分,政府应当给予补贴,并且采取多种保障措施,确保重性精神病患者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二是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问题。精神障碍患者需要得到治疗,更需要国家和社会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比如,研究发现,精神病人在治疗过程中,适当从事一些适宜的劳动会有助于治疗和康复,这就需要建立适宜精神障碍患者“边劳动边治疗”的工疗或农疗机构,但现在各地此类机构非常少,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建议立法者对此适当关注。
三是公共安全问题。精神障碍不仅仅是医学问题,更是社会问题。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辨认和控制能力严重损伤的情况下,可能会对自己、家人甚至公共安全带来安全隐患,引发严重的社会危害行为。因此,立法在强调患者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关注公共安全的问题,审慎平衡患者个人的自主权与公众的安全权,规定必要的措施,使无辜者免受不必要的伤害。
四是要理性认识强制治疗问题。出于对“被精神病”恶性案例的反思,许多人对精神障碍患者强制治疗非常敏感。实际上,很多国家和地区正在考虑或者已通过立法建立了非自愿医疗制度。比如,美国一些州新修订的法律规定,病情严重而导致生活不能自理,从而可能造成自身和他人出现生命危险的,应列入非自愿住院范畴;我国台湾地区2007年修订精神卫生法时,也规定在社区治疗康复的患者要接受定期的随访、按时服药,否则就将强制送医院治疗。这一趋势也值得立法者关注。
□朱恒顺(人大工作者)转自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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