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栏港区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0 18:51:26 136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1)经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2)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3)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同时,还应当具有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4)加工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其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5)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6)品种。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7)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办理材料

收取复印件,校验原件。

收取复印件,校验原件。

收取复印件,校验原件。

收取复印件,校验原件。

收取原件。

收取复印件,校验原件。

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并要求申请人签名。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网上申请,申请人访问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网上办事大厅高栏港分厅,在网上提交资料,达到申请效果;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限5个工作日)

3、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1)资料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

(2)现场审核。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限15个工作日)

4、签署审核意见。对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限2个工作日)

5、上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查意见,上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不予通过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

6、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网上申请,申请人访问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网上办事大厅高栏港分厅,在网上提交资料,达到申请效果;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限5个工作日)

3、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1)资料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

(2)现场审核。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限15个工作日)

4、签署审核意见。对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限2个工作日)

5、上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查意见,上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不予通过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

6、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高栏港大厦1512室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栏港区海洋和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6日通过)(2017年)

第二十二条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申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按照《种子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2017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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