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民在面对税务机关的某些超越法律的行为没有办法自己解决的时候应该找到更高等级的机关帮助自己复议这个案件,但是法律如果规定所有的案件都交由复议程序来处理就会引起案件的累赘,那么,不需要税务行政复议的情况有哪些?
一、不需要税务行政复议的情况有哪些?
法律规定中有部分的行为是必须经过复议的,而有些就不需要,具体如下: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章列举了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依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承接关系,可以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必经复议范围,另一种是选择复议范围。
①属于必经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必经复议就是指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必须首先经过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的,才可进行税务行政诉讼。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首先经过复议程序,具体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②属于选择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选择复议,是指发生税务行政争议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既可以经过复议阶段,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再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除上述必经复议的税务行为外,其余大部分的税务行政争议,均属于选择复议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的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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