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应该何时成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4 17:32:33 290 人看过

依法成立的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押合同生效不等于质权设立。

以动产质押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一、股权质押什么情况下有效

股权质押在以下情况下有效,具体为:

1、某种财产权要想成为质押的对象,必须具备最基本的要素可转让性;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可见,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律要求;

3、必须办理出质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质押限制是怎样的

股权质押限制主要体现为:在一般情形下,质押的股权不可以转让。如果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则可以转让。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出质。

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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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09日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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