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信用卡犯罪的认定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09:12:26 461 人看过

信用卡犯罪国际化的背景下,为弥补刑法规制能力之不足,避免国际信用卡犯罪对我国金融秩序的破坏和影响,我国通过立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五)对信用卡犯罪立法进行了完善,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的信用卡违法行为进行了犯罪化的评价,增设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两个具体罪名,为便于司法实践对这两种新型信用卡犯罪的把握认识,法律界对此探讨如下:

第一,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他人信用卡。

按照信用卡的管理规定,信用卡限本人使用。此种行为方式中的他人信用卡一般为他人合法申领的信用卡,但在特定情况下,持有他人伪造的信用卡也可以成为此种行为方式的类型,表现为,行为人基于认识错误而持有了他人伪造的信用卡,且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因行为人的持有行为不符合前列行为方式中所要求的特定主观要素,但基于行为人对他人信用卡属明知,仍应认定属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对非法性的判断一般应通过对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量、消费或者取现的额度、行为人与持卡人的关系等加以判断,持有他人的信用卡须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

第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伪造信用卡。

有学者提出,持有是指随身携带,包括装在衣袋、旅行袋或旅行箱里,当然也包括拿在手里,但不包括私藏家中。因为私藏与持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修正案既未规定私藏,说明立法者未将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以私藏的行为以犯罪论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持有是对特定物的管领和控制的状态,在本质上表现为行为人对特定物品的支配和控制,持有无需将特定物品处于行为人物理力的控制之下,不以行为人对特定物品的自然力量或物理力上的直接占有、控制为条件,只要求行为人与物品之间存在支配与被支配、控制与被控制的事实状态和关系即可。因而,持有既可以是行为人将伪造的信用卡携带在身、藏匿家中或存放于特定地点,也可以是将伪造的信用卡委托他人保管,处于自己支配的范围之内。在持有的具体内涵上,持和有不可分割,行为人仅是为他人保管信用卡而无直接支配权的,仅为持;因无法满足有的条件,不能构成本罪,可视情况构成窝藏赃物的犯罪。运输是行为人对行为对象所进行的空间位置移动。既包括将伪造信用卡从国(境)外运入国(境)内,也包括在国(境)内所进行的移动。通过各种方法将信用卡由此地运往彼地的为运输,此地与彼地不纯粹是物理意义的空间距离和位移,而应根据人们的一般观念,将一定的行政区域结合距离的远近作判断。持有、运输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已经完成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将用于他人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的空白信用卡。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均为数量犯,须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1日 03: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信用卡相关文章
  • 最新信用卡犯罪类型有哪些
    一、信用卡犯罪的类型(一)频繁透支积少成多型被告人不顾个人财务状况超前消费,直到超出被告人的偿还能力,最终无力偿还。(二)循环透支以卡养卡型此类案件中,每个被告人均持有两张以上信用卡,其中最多的同时持有6家不同银行的信用卡,循环使用,相互还款,出现多重债务后导致无力偿还。(三)周转资金刷卡套现型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信用卡的免息期刷卡套现周转资金,一旦经营失败或资金链断裂,就无法偿还欠款。(四)虚假交易刷卡套现型二、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所谓伪
    2023-02-20
    219人看过
  • 新型信用卡诈骗规定
    一、新型信用卡诈骗刑法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
    2023-02-20
    371人看过
  • 信用卡犯罪最新规定
    一、信用卡犯罪最新规定为有效惩治信用卡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1、司法解释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以及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伪造信用卡何种情况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何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直是司法机关的难题。为此,司法解释明确,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
    2023-04-22
    376人看过
  • 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
    1.“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所谓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故意在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则没有认识到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的情形,即单方面、片面地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例如,某甲看到某乙正手持匕首追杀某丙,而某丙正好也是某甲的仇人,于是某甲就想暗中助某乙一臂之力,看到某丙慌不择路、奔向一小胡同,某甲使了一个绊子,趁某丙不备将其绊倒在地,某乙以为某丙自己摔倒,上来将某丙砍伤致死。本案中,某甲的暗中帮助某乙实行故意杀人的行为在理论上就属于所谓的片面共犯。甲的行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在理论上尚有一定的争议。传统的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共同犯罪故意应是双向的、全面的、而不是单向的、片面的。故此否认片面共犯成立共同犯罪。但传统刑法理论不能圆满地解决片面共犯情形的刑事责任。现在大多数刑法学者认为片面共犯存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可能,即持“有条件地肯定片面共犯论”。具体而言,片面共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
    2023-04-19
    75人看过
  • 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
    1.“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所谓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故意在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则没有认识到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的情形,即单方面、片面地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例如,某甲看到某乙正手持匕首追杀某丙,而某丙正好也是某甲的仇人,于是某甲就想暗中助某乙一臂之力,看到某丙慌不择路、奔向一小胡同,某甲使了一个绊子,趁某丙不备将其绊倒在地,某乙以为某丙自己摔倒,上来将某丙砍伤致死。本案中,某甲的暗中帮助某乙实行故意杀人的行为在理论上就属于所谓的片面共犯。甲的行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在理论上尚有一定的争议。传统的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共同犯罪故意应是双向的、全面的、而不是单向的、片面的。故此否认片面共犯成立共同犯罪。但传统刑法理论不能圆满地解决片面共犯情形的刑事责任。现在大多数刑法学者认为片面共犯存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可能,即持“有条件地肯定片面共犯论”。具体而言,片面共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
    2023-03-12
    220人看过
  • 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要注意哪些问题?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违反国家对信用的管理法规,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故意妨害国家信用卡管理的行为。(一)信用卡本罪所指的信用卡,是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经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二)妨害信用卡管理根据《刑法》第177条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包括以下情形:(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
    2023-04-23
    441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信用卡
    相关咨询
    • 信用卡犯罪的类型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1-14
      (一)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但发卡银行没有催收或因为某种原因,如持卡人恶意逃避没有向持卡人催收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可以构成诈骗罪。 (二)盗窃信用卡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法律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实际数额
    • 信用卡罪犯有哪些信用卡犯罪的类型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4-26
      信用卡犯罪类型 一是持卡人的个人行为,持卡人玩弄“他人消费刷自己的卡”的把戏,把别人购物的账刷进自己卡内以增加积分的方式,同时购物者再返还持卡人现金,这样对持卡人来说真可谓一举两得。因为许多银行在发行信用卡的同时都推出了增值服务,开展消费积分换礼品等活动,以刺激民众办卡和消费的热情。 二是持卡人与商家或某些“贷款公司”、“中介公司”合作,持卡人通过付给商家手续费来获取套现。一般是利用商家的pos机
    • 信用卡犯罪的认定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2-03
      信用卡犯罪怎么认定:信用卡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规避信用卡诈骗,要牢记勿轻信手机信息、保护好刷卡密码、设置支付限额等防范要点。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
    • 新的伪造信用卡犯罪如何认定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5-15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罪名认定的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09
      注意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既包含妨害行为(持有、运输、出售、购买、非法提供、骗领)的选择,也包含对象(伪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的选择,行为人只要实施一种行为侵害一种对象即可以成立本罪;行为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侵害两种对象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