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的适用:(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事实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被起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或者审判人员本人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其管辖范围内另行指定相应的人民法院。(2)因管辖权争议,双方未能协商解决。所谓争端包括相互推诿或竞争。通常是因为法院之间的管辖界限不明确,或者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一致,还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为自己的地方经济利益着想。因任何原因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意见》,有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协商不提交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双方为同一区、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定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及时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应及时指定管辖权。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分步进行。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已提交案件的人民法院和指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对举证期限作了专门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报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规定举证期限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收到受理通知书超过30日的,将超过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此,指定管辖权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事实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被起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或者审判人员本人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其管辖范围内另行指定相应的人民法院。
(2)因管辖权引起的争议不能通过双方协商解决。通常是因为法院之间的管辖界限不明确,或者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一致,还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为自己的地方经济利益着想。因任何原因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意见》,有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协商不提交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双方为同一区、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定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及时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应及时指定管辖权。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分步进行。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已提交案件的人民法院和指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
你想在指定的管辖范围内重新审理此案吗
175人看过
-
在指定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中执行逮捕传唤
391人看过
-
法定情形的指定管辖范围
354人看过
-
如何处理指定管辖范围内的党纪处分
277人看过
-
检察机关指定管辖范围
392人看过
-
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权是否在区域管辖范围内
205人看过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
指定管辖范围的规定条件西藏在线咨询 2021-11-21指定管辖是指上级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因管辖不明、存在争议或者管辖不便而依法变通、指定下级司法机关管辖的情况。事实上,在刑事领域,可能存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指定管辖需要指定管辖的三种情况是:1。管辖权不明确: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确定明确的管辖法院,即无人应管的情况;2、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几个机关可以同时依法管理,即可以管理或不管理,经协商仍未确定管辖机关的情况;3、不方便管理:由于客观或紧
-
管辖范围有几种情况指定管辖浙江在线咨询 2022-06-14民法规定 《民诉法》第37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诉法》第38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在经济犯罪案件指定管辖的案件范围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10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利益的保护。
-
指定管辖范围办理规定流程河北在线咨询 2023-01-03指定管辖办理流程是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一个案件行使管辖权。 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管辖不明的情况,应当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因公牺牲人员执行遗属生活困难困难补助的范围安徽在线咨询 2022-02-03日前,四川省人事厅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复函》,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符合以下情形的,按因公牺牲人员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执行任务中或者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被认定为因战、因公(工)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或视同为因公(工)死亡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