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级伤残标准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2、头面部损伤致:(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5、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6、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7、肢体损伤致:(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一)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二)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三)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四)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1、评定人权利
(1)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2)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3)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4)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2、评定人义务
(1)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2)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3)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4)保守案件秘密;
(5)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6)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五)评定书
1、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2、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六)伤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4.1级伤残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4.1.2头面部损伤致:a)双侧眼球缺失;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4.1.5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b)心功不全,心功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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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28当事人因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如果当事人不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议受害人在诉讼阶段向人民法院提交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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