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李国光在会上指出,该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全国法院行政审判面临的新形势,而出台的第一部有关人民法院审理与世贸组织相关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重要司法解释,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国内法承担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所要求的司法审查职责,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李国光首先介绍了《规定》的起草情况。他说,对与国际贸易有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确保世贸组织规则在各成员方有效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的承诺,对与世贸组织规则有关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的行政行为,应当为受到影响的个人或企业提供司法审查的机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国际贸易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人民法院将承担审理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职责。所谓司法审查,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就是指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审判。
李国光指出,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北京、上海、广东等地法院已陆续受理一些与世贸组织规则有关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涉及世贸组织规则的行政审判工作已由加入世贸组织前后的务虚准备到了务实操作的阶段,此类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国内外对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这类案件也非常关注。为解决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新问题,适应法律、行政法规的变化,更好地承担司法审查职责,初步理清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判思路,最高人民法院亟需制定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规定》就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出台的。
李国光还就《规定》的适用范围、诉权保护、管辖、审查标准、法律适用等主要内容向记者作以阐释。
关于《规定》的重要意义,李国光指出,《规定》首次明确了我国人民法院承担涉及世贸组织规则的司法审查职责的基本态度,对人民法院适应入世后的新形势,完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审理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推动行政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推进行政法制建设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定》有利于保证世贸组织规则在我国的有效实施;有利于充分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行政审判发生重大转折的重要标志。
李国光最后指出,由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时间不长,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知识初露端倪,人民法院的审判经验还不足,《规定》解决的主要是当前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最基本的问题。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化和经验的不断积累,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完善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以推动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判工作的深入开展。
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李国光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有关负责人还针对《规定》回答了记者感兴趣的问题。
来自中央和首都数十家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了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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