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7:08:42 269 人看过

财政部

财企[2009]11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家出资企业在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事关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当前,在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管理中,存在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执行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分配不公。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重组行为,正确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维护职工和国有权益,现就涉及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企业重组中,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其中产权转让的按本通知第七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有关费用,应按照“人随资产、业务走”的原则,由承继重组前企业相关资产及业务的企业承担。

企业对上述费用实行预提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对企业资产未来可能实现的收益,也应当予以评估确认。

企业对预提的上述费用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确认。

三、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重组企业所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预提年限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务经验生命表》计算。

国家对离休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企业重组过程中,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可以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

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同时不得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70%,并应与企业原有内退人员待遇条件相衔接,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在内退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五、重组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三、四条预提的有关费用,应当分别计算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的预提年限,并以重组基准日相关费用为基数,以同期限历史平均通胀率计算未来各期企业应支付的费用后,再按照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进行贴现计算。预提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一次性预提费用=

其中,T为预提年限,为预提年限内第t期费用,为预提年限同期限内历史平均通胀率,为预提年限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

六、企业实行分立式重组,将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移交存续企业或者由上级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的,上述预提费用由重组后企业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给管理单位。重组后企业如货币资金不足,可以自重组完成日起5年内分期支付,但应当按照重组基准日5年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管理单位支付分期付款的利息。有关利息支出作为重组后企业财务费用处理。

七、企业重组涉及产权转让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应当支付、缴付或者预提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在资产评估之前不得从拟转让的净资产中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对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余额,在资产评估之前应当调增拟转让的净资产。

八、重组企业离退休人员及内退人员的管理单位应当对预提费用实行专户管理,并按约定从专户中向相关人员支付费用。预提资金不足支付相关费用的或者有结余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入管理单位当期损益。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各地区、各部门有关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施行前已经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企业重组行为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予追溯调整。

财政部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1日 17: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职工安置相关文章
  • 财政部关于中央管理企业申请1999年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财政补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财务关系单列企业(企业集团):为进一步做好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对与党政机关脱钩的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脱钩企业)和军队、武警及政法机关移交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移交企业)办理1999年度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清算、财政补助资金的范围等问题通知如下:一、“脱钩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财政补助资金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与原行业管理部门脱钩的企业,在1999年3月底以前,其下岗职工财政补助资金仍由原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申请办理。(二)对于经批准脱钩后财务关系在中央财政单列的企业,从1999年4月1日起,由该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下岗职工补助资金,年底同中央财政单独清算。该企业1至3月份通过原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并转拨的下岗职工财政补助资金,在年底由该企业同中央财政一并清算。(三)对于经批准脱钩后并入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从1999
    2023-06-09
    264人看过
  •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就业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于1990年4月27日发布了《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28号),为了落实国务院提出的要求,现就管好用好就业经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就业经费的使用管理,要继续贯彻执行1983年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3〕51号、财农字〔1983〕175号)。各级劳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管好用好就业经费。二、当前我国需就业的人数正处于高峰期,安置就业难度加大,为了保持社会稳定,投入一定数额的就业经费是必要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国务院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待业人数,统筹安排好就业经费。就业任务重、压力大的地区,地方财政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尽量增拨一些。同时,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三、就业经费是国家财政用于城镇待业青年就业的专项拨款,必须专款专用,要保证用于就业和就业前训练,
    2023-06-10
    79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国营施工企业认购债券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按照我部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发布的《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现对国营施工企业认购债券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请布置执行。一、会计科目1、将“441国库券”科目改为“441有价证券”科目。核算企业认购并已付款的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2、企业认购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应于付款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收到归还的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本金,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收到国库券的利息,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按认购国库券时的资金来源,分别记入相应的明细科目);收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的利息,将按规定应交纳所得税的部分,借(增)记“结算户存款”科目,贷(增
    2023-06-05
    124人看过
  • 关于规范民间组织财务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业务主管单位:为了规范民间组织财务审计工作,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民间组织财务审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民间组织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财务审计:社团换届;基金会换届;社团和基金会变更名称;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或单位负责人、变更专项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基金会年检。二、民间组织财务审计的审计期间:年检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检查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换届财务审计应于换届大会召开前进行,审计内容为该届理事会任期内的财务情况;变更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或单位负责人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更换者任职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单位变更名称的财务审计应对该单位当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三、民间组织财务审计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应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严格审计程序,并按照民间组织财务审计报告格式文本
    2023-06-07
    397人看过
  • 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文号:财企[2009]213号发布日期:2009-10-20执行日期:2009-10-20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印发后,为规范境内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公益意识的增强,企业对外捐赠出现了新的情况。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引导企业规范开展公益性捐赠,现就企业以持有的股权(含企业产权、公司股份,下同)进行公益性捐赠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一、由自然人、非国有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企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投资者审议决定后,其持有的股权可以
    2023-06-07
    446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财政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文号:财金便函[2005]32号发布日期:2005-2-3执行日期:2005-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有关转贷银行,各有关采购公司:据转贷银行反映,由于部分国别允许利用政府贷款支付出口信贷保险费等银行费用,造成项目商务合同金额与省级财政部门为二类项目出具的还款保证书中的担保金额不一致。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由于上述原因导致项目商务合同金额超过财政担保金额,项目单位和采购公司在正式签约前应先征得省级财政部门同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按项目最终贷款金额向转贷银行重新出具还款保证书,或在向转贷银行出具贷款条件确认函中明确财政担保金额以项目最终贷款金额为准。如省级财政部门不同意,项目单位和采购公司应调整商务合同金额或自筹资金支付出口信贷保险费等银行费用。财政部二00五年二月三日
    2023-06-08
    377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案件诉讼费等财务问题的函
    中国银行:你行《关于案件诉讼费等财务问题的请示》(中银财〔2002〕5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诉讼费用(如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银行(原告)向法院预交的诉讼费用,先在“应收及暂付款”核算;诉讼案件终结后,法院裁定应由银行承担的诉讼费用,直接转入银行的业务费用;法院裁定应由对方当事人(一般为银行的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银行应连同债权本息一并向其追索,并根据追索结果作不同处理:(一)如果银行收回现金或实物财产,则先冲销在“应收及暂付款”科目列支的诉讼费用,再依次冲减债权本金、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二)如果由于债务人破产、死亡等原因,银行最终无法追回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则由银行作为损失款项处理,计入“营业外支出”。对于聘请债权的诉讼代理费用,应在“业务费用”中增设“律师费”进行核算。二、关于“拆放同业款项”利息核算对于银行“拆放同业款项”的利息核算,应比照《财
    2023-06-06
    355人看过
  • 农业部、交通部关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分工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水产主管厅(局),交通系统各港务监督、港航监督、船舶检验部门,水产系统各渔港监督、船舶检验部门:为了理顺部门之间的业务交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交通部和农业部就港航监督、船舶检验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问题进行了协商,并就其分工达成一致意见,规定如下:一、关于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1、凡在国内(包括内陆水域和海洋)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其船舶登记、检验、船员考试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渔港监督、渔船检验部门负责。2、渔业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生产,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运输许可证。长期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渔业船舶,改变了为渔业生产服务的性质,应经其经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渔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注销登记手续,交回有关证书后,改由交通部门负责其船舶登记、检验、船员考试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渔业船舶临时从事营业性运输(系指该船既从事渔业生产
    2023-06-08
    285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交通港航公安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为了进一步加强交通港航公安系统经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8〕14号)精神,现将交通港航公安系统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执收、执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除《行政处罚法》另有规定外,各级执罚单位要严格按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的规定,与代收机构签订代收协议,同时将代收协议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上级行政机关备案。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缴库时间按现行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缴库时分别以“4250其他行政性收费收入”款级科目和“4302交
    2023-06-08
    422人看过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关税[2006]22号海关总署: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现将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增对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产品征收消费税,停止对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调整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白酒的消费税税率;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消费税额的30%征收;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二、调整后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商品共14类,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三、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税收政策问题,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关税[2004]7号)的有关规定执
    2023-06-07
    150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成本核算和资产处置的协调管理,现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银行对尚未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可以按国务院已经确定的发债总额和利率,按季计息;起息日暂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有银行已经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金融债券正式发行后,按统一规定执行。二、根据所有权和收益权相统一的原则,对已经剥离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其利息收入应归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有。国有银行应将收到的已经剥离债权的利息收入全部划拨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手续费。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规定委托有关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可支付1%的代理处置手续费。支付手续费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委托方必须以代理方处置资产回收的现金总额为基数,计算支付代理处置手续费。(二)代理方不得在处置回收的现金中,坐支代理处置手续费。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时,必须遵守回收价
    2023-06-09
    103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财政厅:你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等性质界定的请示》(粤财外〔1997〕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属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方职工物价补贴收入属于财政性补偿收入,均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已纳入预算管理,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和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的征收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5〕53号)和《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工字〔1995〕49号)执行。
    2023-06-10
    76人看过
  • 财政部颁发《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财农税字[1990]第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我部颁发《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后,有些省市提出一些具体问题,要求我部予以明确。为了便于各地正确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做好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工作,现将《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发给你们,请结合《暂行规定》贯彻执行。附件: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解答问:哪些纳税人须向财政征收机关申报减免?答:《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称“纳税人申报减免”,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七、八条以及我部(87)财农字第206号文件规定,下列经批准占用耕地,可以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须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减免:(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三)炸药库用地;(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五
    2023-06-07
    337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契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88-6-28【实施日期】1988-6-28【发布单位】【文号】(88)财农税字第30号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1号《关于印发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8]13号《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配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现对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有关契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已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城市和县镇,以及城市中已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城区和单位,家住城镇有正式城镇户口的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新旧住房和房管部门直管的旧住房),免交契税。此项免税照顾每户只能享受一次。二、年收入一万元以上的城镇住户,以及未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的城市、城区、县镇和单位的职工,不适用上述规定,其购买公有住房照章交纳契税。三、鉴于公有住宅补贴出售或有限产权出售的办法已停止执行,财政部(85)财
    2023-06-10
    79人看过
换一批
#破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职工安置是指企业破产或者经营规模缩减需要裁减员工时,向工会提出如何安置员工的提案,工会通过后执行。 职工安置费根据的是国务院有关国有企业破产兼并等的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个别地方政府的规章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且其仅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改... 更多>

    #职工安置
    相关咨询
    • 关于企业注销财务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3-11-13
      企业注销清算时,要设置“清算费用”和“清算损益”两个基本账户,这两个账户的核算内容如下: (1)清算费用:用于专门核算企业清算期间的各项费用成本。 其内容包括: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报酬、公告费用、咨询费用和办公费用、诉讼费用及清算过程中必须支付的其他的清算费用。这些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账户借方登记清算期间的各项清算费用;清算结束时,将其全部发生额从该账户的贷方转入清算损益的借方,本
    • 关于企业重组的税收问题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2-23
      企业公司制改造是否交契税需看情况而定: 1、所谓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实质就是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按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但是这时有前提条件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 财政部,XX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是哪一年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31
      2003.1.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第16号文件。
    • 关于山东省企业改制工伤职工安置问题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14
      有关山东省企业改制工伤职工安置问题,有以下条例: 1、对于工伤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若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职工,享受以下待遇: 首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
    • 中组部关于职级并行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0-16
      员工的退休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员工在一定年龄后不应继续工作,应该退休的年龄。国家法定企业员工的退休年龄是男性干部,员工60岁,女性干部55岁,女性员工50岁。对于从事井下、高温等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员工,退休年龄规定男性员工55岁,女性员工45岁,因病或非因工作而残疾,退休年龄规定男性员工50岁,女性员工45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