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07:20:23 102 人看过

安徽省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发给伤残津贴。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3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第二十五条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

(二)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

(三)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

(四)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

第二十六条伤残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条职工以下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

(三)生活护理费;

(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六)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丧葬补助金;

(八)供养亲属抚恤金;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职工以下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三)统筹地区内住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统等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

(五)停工留薪期满后的住院治疗护理费差额部分;

(六)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后又重新出现或经人民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其亲属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还。

第三十条职工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输出劳务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应与用工单位约定工伤保险补偿办法。

已办理国内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其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且获得境外赔偿的,不再支付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境外赔偿低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的,补足差额部分。

第三十一条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从复查鉴定结论作出次月起,按新的鉴定结论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伤残等级高于前一次的,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

第三十二条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期间,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计算并支付,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出后,按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计算。

第三十三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的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3日 16: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伤保险相关文章
  • 安徽省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一、五险一金五险一金中,五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一金是指住房公积金。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来说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2,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3,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是由企业承担的,在1%左右,个人不需要缴纳。单位所缴比例,各地区、不同的行业的企业略有差别,以当地规定为准。4,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5,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是由企业承担的,在1%左右,个人不需要缴纳。单位所缴比例,各地区、不同的行业的企业略有差别,以当
    2023-04-28
    173人看过
  •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正本)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公告第17号(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修订23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自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保护。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的权利应当受到优先、特殊保护。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不同形式的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和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尊、自爱、自律、自强,增强适应社会发展与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第四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尊重未成年
    2012-05-06
    289人看过
  • 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一号《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已经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2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11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各
    2023-06-12
    285人看过
  • 安徽省信息公开办法条例
    信息公开简单的说就是国家有关部门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将信息向社会公众或者是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而且对信息公开也有很多的办法和条例的,公开的时候需要按照条例,那么你知道安徽省信息公开办法条例吗?安徽省信息公开办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第四条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
    2024-01-04
    317人看过
  •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1997年4月1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或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授权组织)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或授权组织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或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第四条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第五条行政执法活动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一)听取和审议政府行政执法工作报告;(二)检查行政执法情况;(三)评议行政执法工作;(四)审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五)接受行政
    2023-06-06
    226人看过
  • 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经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0月15日第一条为了加强现代文明城市建设,规范城市建设监察工作,保障建设法律、法规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监察,是指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监察主管部门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建设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四条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监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监察工作,其所属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第五条县(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和监督建设监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建设监察职责。第六条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
    2023-06-10
    445人看过
  • 安徽省社会保险法中工伤保险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
    2023-04-18
    158人看过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安家补助费是什么
    一、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安家补助费是什么安家补助费,搬迁和安置家庭的补助费。军队指离、退休干部去异地安置,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转业复员,按规定支付的安家费用。二、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以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023-05-09
    245人看过
  • 安徽省生育保险报销
    一、安徽省生育保险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标准:1、产前检查费用800元2、生育费用:1)顺产3000元2)助娩产3500元3)剖宫产5000元4)多胎妊娠的,每多生育1名婴儿,增加其基本费用的10%。二、安徽省生育保险报销所需材料不材料名称必要性规格份数材料来源材料依据安徽省直职工生育保险转院(诊)申请表必要原件1份申请人提供《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在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及时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和有关医疗费用。申领时需提交下列材料:(一)职工本人身份证;(二)计划生育有关证明;(三)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四)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出院小结、有效发票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必要原件1份有关医疗机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病案首页必要复印件1份有关医疗机构
    2023-05-28
    101人看过
  • 安徽省乡镇治安联防队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乡镇治安联防队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以乡镇为单位建立的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维护社会治安组织。乡镇治安联防队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县级公安部门和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管理使用和业务指导。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指使或调动治安联防队从事维护社会治安以外的工作。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辖区人口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需要、经济状况,确定治安联防队的设置及治安联防队员的人数。不需要设置的,可以不设,需要设置的,最少3人,辖区人口多、区域面积大的最多不得超过10人。第四条治安联防队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无违法犯罪劣迹;(二)法制观念强,热爱治安联防工作,有一定的工作能力,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三)身体健康;(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
    2023-04-24
    412人看过
  • 安徽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二、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2024-02-08
    437人看过
  •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监察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人民银行各支行:近年来,在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规模逐年扩大,基金监管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得到了较好落实。但是,一些地区由于部门管理责任不明确,相互配合不紧密,基金管理不规范,导致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等问题时有发生。为切实加强对社保基金业务经办、专户、征收和支付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基金协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一、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2)64号)精神,严格执行社保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各级社保基金管理部门、监督部门以及经办机构必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以下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
    2023-06-09
    123人看过
  •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雇)工。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地税、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保持一致,实行生育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
    2023-05-30
    377人看过
  • 202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法律咨询:请问安徽现在可以生二胎了吗?201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怎么规定的?要符合一定条件才允许生二胎。相关法律知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
    2024-02-08
    441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工伤保险
    相关咨询
    •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是怎么规定的?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22
      因下列情形提出申请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法律文书。(二)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所作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法律文书。(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
    •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4条具体内容有哪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11
      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其一级至职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发放。上述所需资金在资产清算时予以预留,并一次性支付给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预留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 安徽省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有何规定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23
      从业人员缴纳的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5—35%用于建立退休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具体分配办法由XX按照顾年长者原则制定;所余资金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 安徽省关于职工医疗保险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9-19
      安徽省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职工到达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起2年或6年过渡至。不足此年限的,需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当年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也可按正常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逐年缴纳)缴满上述规定年限的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招商银行保险提醒,2001年底前,基本养老保险
    • 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怎么样的呢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12
      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怎么样的呢,具体如下: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