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期间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5 16:05:36 479 人看过

关于连带保证期间,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确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期限确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抵押保证期间的基本类别

在担保期内,可以分为协议期、通知期和法律期限三种类型。

(一)所谓合同保证期是指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保证期,即保证期。

(二)提示担保期间,是指担保合同当事人对担保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无效,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不督促债权人行使的合理期间。剥夺其对主债务人的诉讼权利。

(三)担保的法律推定期限,是指当事人在保修合同中没有约定保修期限或者协议不明确或者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的任意性规范作出更正的,即,担保期限为法律规定的主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一定期限。中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担保的法定推定期限为六个月,自主要债务履行期届满起至六个月届满之日止。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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