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包括下列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团体。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缴存人变更状态——批量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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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文档1份,加盖申请机构公章。(附电子版)
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单位自行填写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变更(五)封存:指因解除劳动关系(辞职、解聘等)或中断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或退休、调动等原因,单位不再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其住房公积金关系仍暂时保留在单位。
2
《缴存人变更状态——批量启封》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纸质文档1份,加盖申请机构公章。(附电子版)
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单位自行填写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变更(三)启封:指单位重新为已封存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3
《个人开户----批量导入》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纸质文档1份,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附电子版)
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单位自行填写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变更单位发生汇缴变更时,变更原因分为:开户、转入、启封、转出、封存、销户。(一)开户:指为在本州区域内未缴存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须填写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月工资总额、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金额。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决定
5
制证
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胡兴照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9-3120976-->
1-->
当场收件
一、符合《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公积金缴存开户、转入、启封、转出、封存、销户的情况真实。二、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齐全:《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三、《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的填写应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内容完整、正确,封面加盖单位公章(红章)。满足上述三项内容予以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胡兴照
<!--
-->
当场受理
一、符合《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公积金缴存开户、转入、启封、转出、封存、销户的情况真实。二、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齐全:《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三、《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的填写应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内容完整、正确,封面加盖单位公章(红章)。满足上述三项内容予以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官文
当场审查
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资料是否符合业务办理的要求
申请事项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做出办理决定,并制证、发证;申请事项不符合办理条件,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的决定,并告知不予办理原因。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官文
当场决定
确认审查环节的结果
符合办理要求的,做出办理决定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胡兴照
-->
无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直接办理,无需领证。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胡兴照
-->
无
直接办理,无需领证。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厅银行11、18号窗口(机场大道中段公积金业务大楼),1路、13路公交线路经停,可在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站公交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兴义市管理部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州中心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手续,并持州中心管理部的审批资料,到受委托商业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或者转移手续。州内调动工作,原单位应自职工调离之日起30日内,到州中心管理部办理转移审核,并持审批资料到受委托商业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相关手续。
2
法定依据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二十二条州中心管理部和受托银行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详细记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增减、变更、余额等情况。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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