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代理人的披露义务第三人应如何主张权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1-17 01:57:44 368 人看过

案情简介:隐名代理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将二者同时列为被告提起诉讼

2012年4月24日,被告C公司代理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购买副牌树脂共计80吨,并签订编号为xxxx的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A公司将上述货物装船运抵宁波后,因时值行情下跌,被告B公司拒绝接收,并拒付货款,此时,被告C公司向A公司披露了被告B公司这一事实。经A公司多次与两被告协商,两被告均未解决此事,无奈A公司为减少损失只得向其他买家转让该批货物。两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A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现要求被告B公司、C公司赔偿A公司损失48451.17美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隐名代理人披露委托人后赋予了第三人选择权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本案中,被告C公司系被告B公司的代理人,合同履行受阻后,被告C公司向A公司披露了这一事实,A公司在诉讼过程中选择了被告C公司作为相对人,因此,涉案合同直接约束A公司和被告C公司,而不能约束被告B公司。

律师说法:隐名代理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应如何主张权利

隐名代理,又称间接代理,是指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代理行为。因为隐名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发生法律关系,所以代理人应属于法律关系的直接主体。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负有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的义务,此时,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不过,第三人一旦选定相对人,则不再允许变更。因此,在隐名代理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即应当在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做出选择并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n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n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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