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浙安委会明电[2008]2号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百日督查)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8〕91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08〕29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省安委会将组织省综合督查组于今年7月中下旬对各地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和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
1.各地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下发隐患排查治理、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各级领导参与研究部署,开展督促检查情况;市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街道)的督查情况,落实隐患治理资金情况,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以及对查出重大隐患的挂牌督办及整改销号情况。
2.各地分解和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责任追究、事故结案情况;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等。
3.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规章制度情况;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及执行“三同时”规定情况;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档案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情况。
4.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精神,健全和完善应急管理机构、机制和规章制度情况;完善预案体系、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情况;针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应急准备情况。
(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事故控制考核指标进度情况和管理指标落实情况。其中,管理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正职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主要领导全面抓落实、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2.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公布隐患整改单位,加大整改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取得实效。
3.设立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安全装备购置、宣传教育培训等公共安全支出。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4.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有效。
5.乡镇、街道都要建立和确定相应的安监机构,配备安全监管人员;辖区内行政村要配备农村公共安全协管员。
6.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扩大社会安全宣传的覆盖面,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培训质量。持续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发挥工会参与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作用。
7.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事故情况。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处理事故责任人。制订和落实重特大事故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防御重特大事故的能力;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好各项善后工作。
8.加强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督查重点
鉴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已组织督查组对杭州、宁波、台州和绍兴市进行重点督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嘉兴、湖州和舟山等市为我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重点地区。督查组还将对杭州、宁波、温州、绍兴、金华、衢州、台州和丽水等市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重点督查,与此同时兼顾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检查。
三、督查组组成
综合督查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由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总工会、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安全监管局等厅局领导带队,相关部门派处级干部参加组成督查小组。
四、督查时间
督查时间安排在7月中下旬,总体督查工作于7月底前结束。各督查组人员组成及日程安排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另行通知。
五、督查方式
一是听取相关市有关情况的汇报,查阅有关会议记录及文件资料;二是实地抽查2—3个县(市、区)、重点乡镇、有关重点企业、路段、建筑、公众聚集场所等安全情况。
六、其他事项
(一)各地要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和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打算。相关总结材料电子版请于7月15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各督查组要深入基层,充分听取意见,注意收集第一手资料,防止检查流于形式和走过场。在检查中要轻车简从,严格执行廉政规定。
(三)请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总工会、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将带队领导和参加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单位、职务、办电、手机等内容)于7月9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省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87053080,传真:87053040,电子邮件:xxbs@zjsafety.gov.cn。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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