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办法》的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11-06 07:23:25 211 人看过

锡政发〔2005〕35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现就我市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伤保险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2005年4月1日起,为全部雇工办理工伤保险。二、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暂按现行统筹范围实施,逐步实行全市统筹。三、工伤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市本级统筹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标准分别为: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三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其他统筹地区行业基准费率由当地政府确定。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原则上两至三年调整一次,具体时间和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另行制定。四、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必需的业务经费,按以下项目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一)工伤保险的宣传、教育、培训和科研费用;(二)工伤预防费用;(三)工伤认定相关设备、设施购置费用;(四)工伤认定与供养直系亲属资格调查、取证等业务费用。上列项目费用的使用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2%。五、工伤认定申请。(一)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在《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时限内(30日),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日。职工在原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到现用人单位后被诊断患职业病的,由现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次性书面补正材料告知书2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六、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按规定承担举证责任时,应在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举证,不举证的应说明其理由,逾期不提供证据也不说明理由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七、劳动能力鉴定。(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在市(县)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劳动能力鉴定的材料申报、医学检查和结论送达等日常工作。(二)《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受,事故伤害的职工或童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和必要的医疗检查费用由使用该伤害职工或童工的单位支付。八、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按规定需要超过12个月的,用人单位应书面告知工伤职工本人是否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需要延长的,应在12个月期满前15日,凭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继续治疗的证明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鉴定。用人单位已告知而职工个人未提出延长申请的,停工留薪期满后,停发原待遇。用人单位未告知或未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鉴定的,停工留薪期满后,继续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九、工伤保险待遇。(一)职工发生工伤应按规定进行救治,并在3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需转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统筹地区工伤经办机构同意。如情况紧急,可先救治,后办理转诊手续。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的,属于抢救生命危急工伤职工所必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支付50%。(二)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市本级统筹区确定为60个月的市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在《条例》实施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并按《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认定的次月起享受,其待遇标准、支付渠道均按事故发生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的有关规定执行。(四)《条例》实施前发生工伤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并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现仍在原单位工作并保持工伤关系的,按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条例》实施前后的工伤人员,按规定享受的定期工伤待遇,每年均按《条例》、《办法》规定调整。其中一至四级伤残工伤退休人员的伤残抚恤金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改按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十一、工伤复发。(一)对于破产、关闭、撤销和解散企业中按规定保留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的七至十级工伤人员,工伤复发按规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待遇,不执行停工留薪期,治疗期间继续享受原生活费待遇。(二)保持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和领取基本养老金(伤残抚恤金)的退休(职)人员,因工伤复发经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伤残程度等级和生活护理依赖程度等级比原来加重的,不再重新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定期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评定的等级享受,其标准按《条例》规定确定,低于原待遇的仍按原待遇标准享受。计发待遇的“本人工资”(退休或退职人员为基本养老金或伤残抚恤金)和“职工平均工资”均按重新作出鉴定结论时的标准确定,低于《条例》和《办法》规定最低计发待遇基数的,按最低计发待遇基数计算。退休(职)人员工伤复发伤残程度等级鉴定为五至六级的,继续享受原基本养老金(伤残抚恤金)待遇;鉴定为一至四级的,按上述规定计算的伤残津贴高于原基本养老金待遇(伤残抚恤金)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十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条例》实施前发生工伤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工伤职工和工伤退休(职)人员,已享受工伤待遇,但未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的,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按规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向工伤经办机构缴纳费用后,其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可按《办法》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未按规定一次性缴费的,其工伤保险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按原办法、原渠道支付。一次性缴费标准,市本级统筹地区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其他统筹地区由所在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十三、退休(职)人员退休后初次诊断为职业病的,或退休后确认属革命伤残军人因战、因公旧伤复发的,不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只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享受工伤定期待遇、工伤医疗待遇。退休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可按本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处理。一至四级伤残工伤定期待遇按本意见第十一条(二)规定执行。十四、《条例》规定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等部门制定的有关项目标准和管理办法,在标准和办法制定实施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其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费用的项目,按规定由个人自付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辅助器具的配置费用,按照国产普及型标准报销。十五、按《条例》和《办法》规定计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平均工资”和“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按照统筹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确定。十六、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关于实施的意见》(锡政发〔2001〕277号)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2: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哈尔滨市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11〕8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我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工伤保险业务管理上实行“六统一”的模式,即各县(市)与市区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二、工伤认定实行市级统筹后,工伤认定决定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其受理和调查取证工作分工如下:(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
    2023-05-10
    117人看过
  •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为加强对我省渡口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01年12月24日发布了《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省政府2001年第185号令)。现将《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对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即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结合各地渡口的具体情况,制定好宣贯方案。二、各市、县{市)应召开一次《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的宣贯会议,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认真做好宣传贯彻工作。三、各市、县(市)乡镇政府及渡口单位应根据《江苏省渡口工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进一步落实明确各自责任。四、各地应分别组织对乡、村分管干部及渡工的培训教育,认真学习《江苏省渡口管理办法》,明确渡口管理的各项具体要求.把渡口安全管理各项责任落到实处。附件:江苏省人民政府2001年第185号令(略)二OO二年四月八日
    2023-06-08
    184人看过
  •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
    发布部门: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赣市府办发〔2009〕66号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十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也经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
    2023-06-07
    321人看过
  •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公证条例》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湖各单位:《安徽省公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学习,扩大宣传。公证制度是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通行的证明制度。各级、各部门尤其是各级领导同志,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明确《条例》的各项规定,把贯彻落实《条例》纳入到依法治市的重要议事日程。在推进改革与发展过程中,要善于运用公证这一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经济活动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公证的证明、服务、沟通、监督等作用,切实维护国家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各项社会管理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二、严格执行《条例》规定。《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在全省范
    2023-06-06
    228人看过
  • 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为保障对象。二、从今年10月1日起,本市市区居民(包括职工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由民政部门负责。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四、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保障金按差额补助的办法发放。五、市区城市居民所需保障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7:3的比例共同负担。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核拨,保证发放。七、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
    2023-06-09
    367人看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9年1月22日由国务院发布实施。这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巩固“两个确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条例。各级政府要组织劳动保障、法制、经贸、财政、卫生、工会、新闻等有关部门,广泛深入持久地组织好学习宣传活动。全省统一在4月10日至20日开展条例宣传周活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采取宣传“一条街”,编印、张贴宣传资料,排演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节目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条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普遍开展对缴费单位法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要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到工矿企业等缴费单位,面对面地提供咨询服务,全面宣传条例的基本内容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限要求、登记地点和申报缴费
    2023-05-05
    397人看过
  • 2016年江苏省发布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023-07-20
    451人看过
  • 关于贯彻实施《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3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对于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办法》根据行政许可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从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作了具体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要把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作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切
    2023-06-06
    324人看过
  • 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强化地方各级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责任(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组织开展本地区劳动力资源状况调查,结合本地区的就业任务和经济发展状况,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实现经济发展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要
    2023-06-10
    223人看过
  •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来源:未知作者:发布部门: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汕府办[2004]18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97号)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提高认识,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97号)要求,把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措施抓好落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依法完善招标投标各项工作制度。二、明确职责,加强监管。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
    2023-06-07
    470人看过
  • 上海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通知如下:一、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调整为: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二、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标准、计发基数的规定调整为:工伤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2023-04-26
    98人看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已翻印发至市、州、县,以下简称《条例》)。为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做好全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国务院发布的第一个行政许可法规。对危险行业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规范企业安全管理的重大举措,是从源头上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有力手段,是尽快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的治本之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贯彻实施《条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周密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要抽调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过硬的人员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摸清须经安全生产许可企业的类型、分布、数量、规模、安全生产条件等底数,增强核发安全生产许可
    2023-06-09
    271人看过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省政府颁发了《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经市政府研究,对贯彻上述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各区县、各部门结合各自实际,一并研究执行。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有关条款的补充规定:1、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除按《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执行外,并不得因女职工怀孕和哺乳而影响她们的晋级。2、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可享受经期休假一天,作公假处理,但不得累计使用,单位也不得以经济补贴的办法替代。3、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定为十一次,每次半天,应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如有特殊情况,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可增加次数。4、各单位要做好对四十五周岁以上更年期女职工的保健工
    2023-06-09
    101人看过
  • 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指示的通知
    建国以来,我市在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治理尘毒危害,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一些企事业单位的尘毒危害仍然十分严重,不仅老企业的尘毒治理工作进展缓慢,而且有些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也没有认真采取防治尘毒的措施,造成了新的隐患。为加快我市尘毒治理工作的步伐,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发〔1984〕9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一、各县、区,各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全厂性的技术改造,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的规定。今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有尘毒危害的,由市经委会同城乡委、工会、劳动、环保、卫生、市政、消防等部
    2023-06-09
    144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规定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22
      用人单位应将受伤职工及时送往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院抢救,脱离危险后仍需治疗的,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企业发生事故后,须在24小时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伤害之日起7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经抢救脱离危险后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未及时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及未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
    •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5-06
      你所说的是《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即京12条吧?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2010年4月30日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文件精神上来,从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切实有力措施
    • 江苏实施工伤保险意见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08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8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云政发〔2011〕25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
    • 江苏省工伤保险实施条例具体哪些内容?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4-08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