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属于知识产权客体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08 16:20:29 348 人看过

(一)是个人执行其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场地、繁殖材料及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属于职务育种,品种权属于其单位。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应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二)是委托育种的品种权的归属应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合同确定,如没有合同约定,其品种权属于受委托方。也就是说,不直接从事育种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通过委托育种的形式获得品种权,由此获得经济效益。

(三)是合作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四)是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时,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的人。

(五)是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某种意义上讲,品种权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因此也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入市场。

一、什么是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权,是工业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拥有植物新品种权。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历史

植物新品种,作为人类智力劳动成果,在农业增产、增效和品质改善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50年来,我国农业科技人员共培育出主要农作物新品种6000多个,使主要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品种更换了4-6次。

对植物新品种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是当今世界的潮流和人类文明的标志。要推动农作物育种不断创新,关键是要为其提供一种内在的动力机制,创造一个保护育种成果并维护种子贸易公平竞争的外部法律、政策环境。

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4月23日我国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10: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植物新品种相关文章
  • 要怎么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包括哪些内容?
    一、要怎么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申请职务新品种权的程序如下:1.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申请。2.申请人应当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和品种照片各一式2份,同时提交相应的请求书和说明书的电子文档。请求书、说明书按照品种保护办公室规定的梳一格式填写。品种权申请的,受理机关要收费3500元。二、植物新品种权包括哪些内容?职务新品种权的内容包括:1.控制权。指植物新品种权人对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享有排他性的控制权,未经指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新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2.使用权。植物新品种权人有权对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行生产或销售,以获得商业利润。3.转让权。植物新品种的育种人有权将植物新品种权依法转让。继受取得的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人,也可将植物新
    2023-06-21
    487人看过
  • 植物新品种权应符合什么条件,植物新品种权是什么
    一、植物新品种权应符合什么条件植物新品种权应符合如下条件:1.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2.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有新颖性。3.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特性一致。4.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5.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二、植物新品种权是什么植物新品种权是工业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植物新品种权包括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其中经济权利是指权利人
    2023-06-28
    255人看过
  • 字体侵权属于知识产权纠纷吗
    字体侵权属于知识产权纠纷,字体侵权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著作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
    2023-06-13
    437人看过
  • 有关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关乎国计民生的主要内容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李玉光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期间,提出了“加强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工作”的提案。期望国家加大对植物新品种方面的科技投入,重视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李玉光委员作了进一步的分析,他说:“国际上对种子的战略资源抓得很紧,很多国家把良种培育和知识产权保护上升到国家战略,譬如荷兰对花卉良种的保护作为国家战略来保障,在培育、管理和销售各个环节,有整套的知识产权保护。而且对于花种出口做了放射性处理,购买者只能使用两代,因此盗用和复制之路是走不通的。而我们国家转基因水稻,也是一代代培育出来的,在援外的过程中直接输出,没有重视保护。”由于不重视保护,我国培育的良种,很多时候被国外无偿的拿走,有的是在科技成果被交换,有的是被窃取,有的是无偿援助。因为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损失是很大的。反过来外资企业种子申请专利后,会在市场占据垄断地位。有些外国种子垄断企业会先将种子免费输出到
    2023-04-29
    374人看过
  • 木兰科新品种获国家植物新品种权
    中科院华南植物园在新品种培育和植物资源利用方面最近取得新进展。由该园园艺技师杨科明等培育的木兰科含笑属植物新品种玉壶含笑获得国家林业局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据介绍,玉壶含笑以广西含笑为母本、云南含笑为父本通过人工杂交获得,为常绿小乔木,株型紧凑,叶椭圆形,叶背被褐色毛。每逢开花时节,满树繁花,芳香四溢,淡黄色的花朵在锈褐色苞片的映衬下清丽可人,是春季观赏的优良树种。玉壶含笑喜光,喜温暖湿润气候,耐热抗旱,适生于肥沃、排水良好的微酸性至中性土壤,可丛植或成片栽植于庭院旷地、草地或疏林下观赏,也可用于景观花坛、花带的营造,在热带至亚热带地区具有较高的推广价值。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华南植物园将开展玉壶含笑栽培技术和关键繁育技术研究,形成规模化生产推广应用技术体系,并建立玉壶含笑推广示范基地。
    2023-04-23
    73人看过
  • 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问题如何界定
    一是个人执行其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场地、繁殖材料及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属于职务育种,品种权属于其单位。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应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二是委托育种的品种权的归属应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合同确定,如没有合同约定,其品种权属于受委托方。也就是说,不直接从事育种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通过委托育种的形式获得品种权,由此获得经济效益。三是合作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四是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时,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的人。五是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某种意义上讲,品种权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因此也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入市场。一、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条件是什么(一)我们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时候,需要考虑到这个品种它是否具有很好的商业价值,具有良好的开发前景,如果没
    2023-03-02
    468人看过
  • “中药品种保护专属权”非知识产权
    案情回放??原告海南亨新药业有限公司诉称,其生产的抗癌平丸经国家药监局批准为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取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保护期为2002年9月12日至2009年9月12日。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药保护品种在保护期内只限于由取得保护的企业生产,其他非持有保护证书的企业一律不得仿制和生产。被告江苏鹏鹞药业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在原告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之后,继续大量生产和销售同品种的抗癌平丸,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中药品种保护专属权,是一种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在中国医药报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480万元。??被告江苏鹏鹞药业有限公司答辩称,抗癌平丸是其于1974年研制、1979年首先生产,并已获得国家批准生产,依法享有在先权,不是仿制,不存在侵权。中药保护并无绝对排他权,被告也已按规定正在申报同品种保护,且在公告6个月后停止了生产,
    2023-06-08
    53人看过
  • 植物新品种的所属权应如何进行确定
    一、植物新品种的所属权应如何进行确定1、个人执行其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场地、繁殖材料及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属于职务育种,品种权属于其单位。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应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2、委托育种的品种权的归属应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合同确定,如没有合同约定,其品种权属于受委托方。也就是说,不直接从事育种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通过委托育种的形式获得品种权,由此获得经济效益。3、合作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4、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时,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的人。5、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某种意义上讲,品种权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因此也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入市场。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
    2023-04-14
    227人看过
  • 地理标志权是知识产权客体吗
    地理标志可以算作知识产权。因为知识产权包括权利人就地理标志和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地理标志是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是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是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是推动外贸外交的重要领域,是保护和传承传统优秀文化的鲜活载体,也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律师补充:地理标志申请流程:1、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还应当附送汇宝知识产权《商标代理委托书》。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应当附送集体成员名单。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3、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2023-05-06
    204人看过
  • 标的物属于客体吗
    一、标的物属于客体吗标的物不等于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在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客体是物,也有人认为客体是物和行为,依通说,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既外民事法律关系是一个统一的概念,它的客体也应该是统一的,把“物”和“行为”这两个不同的事物分别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妥的。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只能作为权利的标的,不能作为客体。单纯的物和行为一样都不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只有把它们结合起来,即结合成“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买卖关系中的客体是交付买卖的物的行为;运输关系中的客体是安全、及时送达运输标的物的行为。即使是在所有权关系中,其客体也不是所有物本身,而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物的行为。而标的物,很明显是指"物",例如买卖关系中,标的物是指卖方须交付的货物.
    2023-05-06
    150人看过
  • 证书属于是知识产权吗
    不属于,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或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由于发现权本身不能在工农业生产中直接应用,即不具有财产性质,许多国家不把它作为版权与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一、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1、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遵循国际贸易通行规则,信守企业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承诺。既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也注重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与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赢得中国企业和企业家的荣誉与尊严。2、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机制,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只有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拥有企业所在领域的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摆脱受制于人的弱者地位,才能有经济竞争力,才能享有受人尊重的国际影响力。为此,我们必须加快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在学习别人的同时立足自主创新,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能力。3、在日常生产经营
    2023-02-07
    191人看过
  • 【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哪些程序
    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哪些程序?育种者应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文件内容包括:植物新品种权请求书、说明书和照片。文件准备齐全后,申请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也可委托国家林业局指定的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对于申请品种权的育种者,可以直接向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递交申请文件,也可通过邮局邮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递交后,申请人所申请的保护品种将在国家林业局下发的书面公告或网上进行公告,如果在公告期没有任何人对该品种提出质疑,该申请人将获得新品种保护权。
    2023-06-08
    287人看过
  • 我国林业授权植物新品种达827种
    12月17日,国家林业局发布2014年第16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经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审查、国家林业局批准,锦业楝等74项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符合授权条件,现决定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并颁发《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至此,自1999年首批授权以来,我国林业授权植物新品种已达827个。在此批被授予新品种权的74种植物中,所属属(种)丰富多样,包括楝属的锦业楝、柳属的渤海柳6号和渤海柳7号、落羽杉属的中山杉9号、梓树属的洛楸1号、核桃属的奥林和鲁青、朴属的锦烨朴、合欢属的朱羽合欢等。其中,又属蔷薇属最多,总共有18个品种,包括大卫奥斯汀月季公司的奥斯伯蕊尔、荷兰彼得西吕厄斯控股公司的斯科丽、云南锦苑花卉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锦云、江苏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的秦淮仙女等。能源植物麻风树也是其中一大亮点,包括嘉能1号、嘉
    2023-04-23
    456人看过
  • 侵犯植物新品种犯罪
    植物新品种
    根据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侵权行为,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假冒授权品种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的权属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来进行的。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的分工,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目前,我国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还仅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对
    2023-06-22
    414人看过
换一批
#知识产权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不属于专利,如果是生产这种植物的新方法,可以被授予专利的。... 更多>

    #植物新品种
    相关咨询
    • 植物新品种(转变成新品种)属于专利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2-16
      植物新品种不属于专利,如果是生产这种植物的新方法,可以被授予专利的。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 植物新品种权属于保护的范畴吗?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02
      植物新品种权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 哪种知识产权犯罪属于同一种商品?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8-28
      知识产权犯罪中同一种商品是指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什么是植物新品种及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12
      1.什么是植物新品种及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这就是植物新品种权。2.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是什么?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来进行的。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的分工,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
    • 植物新品种权律师打植物新品种纠纷怎么收费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6-09
      律师一般收费标准是几千元左右,律师收费标准并没有在法律上进行统一规定,一般情况下在几千元左右。 以下标准可作参考: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