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登记】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的有关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1:41:18 173 人看过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行为,维护企业、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融资环境,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上海市工商局会同上海市商务委制定了《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办法》。

办法中所称的债权转股权是指本市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以其对本企业(以下称“被投资企业”)的合法现汇外债债权作为出资,增加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或变更出资方式的行为。

被投资企业申请债权转股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被投资企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二)被投资企业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按期缴付;

(三)用于出资的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应当经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

(四)用于出资的债权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要求并经核准。

被投资企业申请债权转股权,应与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权人和被投资企业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二)债的产生原因、时间;

(三)债权总金额及各债权人所享有的份额;

(四)拟转为出资的债权数额;

(五)协议生效时间;

(六)争议解决及违约责任。

被投资企业与债权人可以在《债权转股权协议》中约定,相关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为对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经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可以将该债权的全体或者部分债权人(仅限于被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享有的债权转为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被投资企业以债权转股权形式增加注册资本或变更出资方式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验资证明应当附有该债权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并经登记核准的文件,且符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和《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有关规定。

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增加的注册资本不得分期缴纳,被投资企业应当一并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被投资企业申请债权转股权应经商务部门批准,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8日 00: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外商投资相关文章
  • 关于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的通知
    发证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证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14个沿海城市和海南省行政区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为保证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在中国同一行业不重复,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提前登记注册。2、本通知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境外的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参与在华设立的资源合作开发的外国企业。3、外国企业应当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名称登记。申请姓名登记时,外国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由该外国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中外文);(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最近颁发的合法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名称经登记验证后,保留期为两年。逾期仍需保留姓名的,可以重新申请姓名登记。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投资者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的
    2023-05-07
    95人看过
  • 商业债转股登记存在哪些问题
    首先,在债转股的法理基础上,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了债转股理论。债权转股权具有合同的本质特征。债权转为股权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自愿行为,是确立权利义务的行为,是当事人的约定,是合同的续约而不是合同的变更。债权转股权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是商事主体为了追求利润,按照自己的意愿实施的市场交易行为。债权转股权作为一种商事法律行为,必须遵循经济规律,依法依规,按照市场要求,才能实现债权转股权的根本目的。债权转为股权是平衡双方利益的行为3.公司法及其登记条例对出资形式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财产出资的,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
    2023-05-07
    97人看过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是什么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内容是什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已失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2023-04-27
    244人看过
  • 关于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4年3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第8号,以下简称《广告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3月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并购规定》),现就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据《并购规定》和《广告规定》等有关规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举办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全部股权举办外资广告企业。二、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方式举办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中外投资者应符合《广告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如被并购的境内广告企业已主营或兼营二年以上广告业务,则该境内广告企业的原中方投资者可继续保留其股东地位,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三、外国投资者并购
    2023-06-09
    115人看过
  • 上海市工商局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登记管辖权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方便企业办事,自2006年10月1日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将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登记管辖权至企业住所地所属工商分局登记。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1、自2006年10月1日起,企业经营范围中仅含“批发”内容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由各分局登记。2、已在市局注册登记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由市局统一将企业档案移交各分局。自2006年10月1日起,上述企业向住所地所属工商分局申请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3、已办理企业名称查询但尚未注册登记的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自2006年10月1日起直接向住所地所属分局申请注册登记。4、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仍由市局登记:(1)经营范围中含有“零售”内容的;(2)商务部审批;(3)以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代理、商业管理等特殊方式经营;(4)从事粮、棉、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业生产
    2023-06-09
    288人看过
  • 网站版权登记相关问题
    网站版权注册的官方费用是300元,代理费200-500元2.网站版权登记资料个人申请需提供以下信息:1.身份证扫描件(扫描至同一A4双面同一面)2、非职务发展证明3,申请表1-3一式两份,复印件需签字,申请表只需在最后一页签字4,软件源代码5,软件操作说明4-5各一份,企业申请需提供以下信息:(1)营业执照扫描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扫描至双方同一张A4的同一面)(3)初步发展证明(公司成立不足一年)(4)申请表(见参考版)1-4项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表只需在第三页加盖公章(5)软件源代码(60页)6.软件操作手册5-6项一份相关内容
    2023-05-07
    494人看过
  • 债权出资登记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一、债权出资登记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债权出资登记实践中遇到的问题:1.债权出资难以确认,并增加日后企业监管工作的难度。在登记实践中,如果作为申请人的公司提供证据表明公司股东各方达成合意,并且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则登记机关可依据验资报告认为公司出资已经到位,给予办理设立登记。依据此理,申请人以债权出资并证明出资到位之后,登记机关也应准予登记2.债权出资处理不妥,可能成为“赖账经济”的温床。3.资本市场不够发达,中介机构行为不够规范,使债权出资的退出面临很大困难。实行债权出资,需要较为发达的资本市场和较为规范的中介机构支持。只有这样,用于出资的债权才能得到确切的鉴定,才能真实反映债权出资企业的真实价值。但我国的中介机构还有待完善。二、债权的法律分类债权的法律分类: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2023-06-16
    460人看过
  • 企业债权登记申报表
    ____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申报表(此表一式四份)债权人债权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营业执照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债权形成原因债权性质1.个人□2.机构□合同情况(非合同类债权比照本栏要素填写)合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金额(本金):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资金(证券)存放或受理营业部名称:____________约定收益:__________%合同起止日期:_________合作形式:_____________1.两方口2.三方口3.其他(请注明)进账方式1.现金口2.转账口3.银证转账口4.票据口a.现金支票口b.本票口c.汇票口5.其他(请具体注明)合同约定情况有无债权担保a.无口b.有口担保人名称:_________金额:_______________担保形式:1.保证口2.抵押口3.质押口有无诉讼、裁定或仲裁
    2023-06-05
    64人看过
  •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加注企业)登记审批须知
    设定依据按照新《公司法》实施受理条件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再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由市外资办核发)和《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盖章)复印件;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4、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5、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6、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与其他股东设立新公司,除按上述要求提交资料外,还应按拟设立公司类型的新设登记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7、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实施机关办理程序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实施机关办理时限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元)无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样表下载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再投资的一致
    2023-06-06
    66人看过
  • 股权质押登记有效的问题?
    股权质押没有登记一般是无效的。股权出质登记效力为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权和质权保全权;出质人享有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和余额返还请求权;其他效力。股权质押登记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一、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有哪些(一)对质权人的效力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2、物上代位权。股权因其他原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3、质权保全权。质物有贬值毁损的可能时,质权人可以提前处置质物。(二)对出质人之效力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仍享有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余额返还请求权等权利。二、股权质押公司破产怎么办通常情况下,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责任由股东和法人承担。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应当在记载在股东名册,适用《公司法》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即质押权人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质权,出质的股东因股权
    2023-06-28
    134人看过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争议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争议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2]第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断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争议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根据其投资人身份、资金来源、外资所占比例、产业政策等标准确定,并依法定程序设立。二、相关当事人就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权属发生争议,需要重新确认的,应当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经司法、仲裁机关依法确认权属后,依法定程序办理审批及变更登记手续。三、对于在审批、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文件,骗取登记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OO二年二月二十日
    2023-06-09
    431人看过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收购境内土地使用权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外商直接投资外资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上海汇发[2002]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外国投资者在境内合法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之前,向土地管理部门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预付款属于土地保证金,为确保土地保证金的正确使用以及外资外汇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外商土地保证金的汇入、使用、验资、划转、汇出等有关事宜规定如下: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合法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之前,如需向土地管理部门支付土地保证金,应向外汇局申请开立临时土地保证金帐户,用于保存外国投资者为支付土地保证金汇入的外汇资金,外国投资者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土地保证金应从该帐户结汇支付。二、临时土地保证金帐户期限为六个月,期满如需延期,应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局根据帐户使用情况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情况审查是否准予帐户延期,如果帐户存在违规使用情况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已不被获准,应要求企业关闭该临时保证金
    2023-06-10
    385人看过
  • 如何进行企业债权债务的登记?
    (一)企业债权债务管理的现状及要求1、管理不够重视(呆账、坏账—制约企业发展)2、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管理缺乏有效的协作(不仅是财务部门的事,应属于综合管理、经营管理的范畴,应改变观念,加强各部门的协作意识形成系统化、程序化的管理)3、横向管理—专人负责管理4、纵向管理—事前管理、事中管理、事后管理5、横、纵管理相结合事前管理—专人负责客户信息档案的收集、存档留存事中管理--合同的签署,跟踪服务,定期清理事后管理—到期债权的清理(协商、调解、仲裁、司法解决)企业债权债务管理+以案说法(二)买卖关系中相关凭证的作用合同-----直接认定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交货凭证-----收货单、送货单结算凭证-----结算单、发票债权凭证-----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还款协议交货凭证/结算凭证+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可认定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债权凭证+对方无相反证据推翻,可证明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法律规定:第一
    2023-04-17
    122人看过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审批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以下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审批事项:1、办理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6号)。2、办理程序:(1)申请;(2)受理;(3)审定;(4)发放登记证。3、申报材料:(1)产权登记证申请书;(2)资产负债表;(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办理时限:10—15个工作日5、收费标准:工本费50元。总之,根据不同的地区,办理地址也会相应不一样。如何进行国有企业产权变动审批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及有关委、局等审批。所需材料:1、《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2、政府有关部门或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议及出资金证明(自备材料)3、修改后的企业章程(自备材料
    2023-08-17
    418人看过
换一批
#商业招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私人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的投资主体是“外商”,又称为“外国投资者”,这里强调的是外国国籍,包括在中国境外、依照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设立的公司... 更多>

    #外商投资
    相关咨询
    •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批准与变更登记
      河北在线咨询 2023-11-09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批准与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运作过程中,其在设立之初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一些重大项一旦发生变更,依法即应履行企业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以下事项的变更通常需经原审批机关的批准并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变更无效;企业名称、住所、企业类型、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年限、投资者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与出资额、企业分支机构。 对于股权转让申请,审批机关应自接
    • 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需要审批吗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9-14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的有关问题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行为,维护企业、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融资环境,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上海市工商局会同上海市商务委制定了《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办法》。 办法中所称的债权转股权是指本市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以其对本企业(以下称“被投资企业”)的合法现
    • 关于解除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01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 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署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和质权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发照
    • 关于未办理工商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问题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2-03
      1、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未办理工商登记具有效力。只要合同符合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即可依法生效。因为未办理工商登记不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
    •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登记条件
      宁夏在线咨询 2021-12-22
      《公司债权转让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范公司债权转让股权登记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让股权,是指债权人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第三条债权转让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1)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债权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