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期刊办刊收费,通常又被称为版面费行为,是伴随着我国学术产业化的风潮而于近年来在国内学术期刊界逐渐刮起的一股学术歪风。步入新世纪以来,伴随着党和国家对学术发展的日渐重视以及我国科学研究地位的相应提高,我国学术期刊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与此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学术期刊开始从事办刊收费的非法活动。为此,本文第一作者先后撰文十余篇,对学术期刊办刊收费的问题提出了严厉批评,并首先公开提出了学术期刊征收版面费构成单位受贿罪的观点。[参见刘*秋:《版面费与单位受贿罪》,载《山西审判》2006年第10期。]对此,学术界有学者表示了赞同,并对此观点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论证。[参见张-舒:《学术期刊征收版面费可构成单位受贿罪》,《新华文摘》2007年第14期。]但也有学者则对此表示了异议,[参见**爱辉、谢*娜:《版面费行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基于法益视角的考量》,载《社会科学管理与评论》2008年第1期。]并以《版面费行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基于法益视角的考量》(以下简称《版文》)为题进行了不乏细致的论证。《版文》以法益论为视角,认为版面费行为并没有侵害到单位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因而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在版面费的歪风越刮越甚,已经生长为一个学术毒瘤”,但却少有学者对此真正予以关注的情势下,《版文》作为一篇商榷之作,能对笔者提出的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构成单位受贿罪的观点进行质疑,无疑能够一定程度上吸引部分学者及相应主管部门对该问题予以关注和重视,从而有助于我国版面费的治理及学术期刊的健康发展。而且,《版文》选择以法益论为视角来分析版面费行为是否构成单位受贿罪的问题,在研究思路上也不乏创新。然而,通读《版文》之后,我们认为,《版文》关于版面行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的论证不仅十分牵强,而且漏洞百出。为此,本文将从分析我国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为突破口,就《版文》中的观点逐一进行回应;并拟以此文为契机,对刑法介入版面费问题的必要性进行浅析,以在求教于方家的同时,促使学界进一步关注版面费问题。一、法益论下的单位受贿罪法益理论是源于德国的一种探讨犯罪本质的理论。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特认为,法益就是合法的利益。[[德]李*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徐*生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立足于刑法的立场上,法益就是社会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利益之中必须由刑罚保护的(即得到所谓法的要保护性认可的)存在”;[[日]関哲-夫:《法益概念与多元的保护法益论》,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3期。]换言之,法益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张-明楷著:《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7页。]法益论是立足于评价结果的无价值来评价行为违法性的一种重要理论。以法益论为分析的基点,评价一个行为是否违法并进而构成犯罪的前提性条件,是看这一行为是否侵害或者威胁了法律所保护的某一特定的法益。如果相应的法益没有受到侵害或者威胁,则客观上就不存在违法或者犯罪行为。从法益的角度来评价一个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进而构成犯罪,较之我国刑法理论通过社会危害性”来评价的模式,具有相对比较直观并且可操作性的优点。然而,另一方面,由于利益”这个概念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在评价具体行为而确定这一行为是否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侵害或者威胁了什么法益的时候,往往会出现很多的争论。正因为如此,法益理论一直存在着形式化有余而实质内涵不足的根本缺陷,以至在其发祥地德国也长期争议不止。”[[德]冈特·施特拉腾韦特、**尔·库伦著:《刑法总论—犯罪论》,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9-35页。]我国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就是其中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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