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六条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前,应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型式批准。申请型式批准应递交申请书以及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并递交以下技术资料:
(一)样机照片;
(二)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
(三)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四)使用说明书;
(五)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一式三份及电子版。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完整、符合规范。
申请人提供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六条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前,应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型式批准。申请型式批准应递交申请书以及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
2
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完整、符合规范。
申请人提供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六条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前,应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型式批准。申请型式批准应递交申请书以及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型式评价
-->型式评价
4
审查
5
决定
6
制证
7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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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个工作日
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郭雪飞李荣英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7-8290112-->
5-->
当场受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型式评价)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周义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7-8290112-->
180个自然日
具有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批准型式评价资格的技术机构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合格、不合格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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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7-8290112-->
4个工作日
评审材料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1.符合法定条件,准予行政许可;2.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周义
3个工作日
评审材料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1.符合法定条件,准予行政许可;2.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准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郭雪飞李荣英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7-8252085-->
10-->
1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制作《型式批准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下载]
[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郭雪飞李荣英
-->
1个工作日
发放《型式批准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证照模板预览?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毕节市洪南路贵毕大道3号毕节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5号质监窗口,乘坐公交3路、6路、7路、9路、14路等车,到毕节市洪南农贸市场、洪南水果批发市场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毕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型式,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全国通用型式。
2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3
法定依据
《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八条第二款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型鉴定、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
4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八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第十九条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型式,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全国通用型式。
5
法定依据
省人民政府第155号令附件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省人民政府第155号令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项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批准,原实施机关为省质监局,下放后的实施机关为市(州)、省直管县(市)质监部门,此项行政审批实行分级审批,下放内容为:对辖区内依法设置的县级机构计量授权申请实施审批。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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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医用器材生产不符合的量刑标准四川在线咨询 2023-06-17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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