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意义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10:14:46 303 人看过

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对实现土地流转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首先,农民用承包地与合作社或者农业公司合作,把土地折价充当合作社或者公司股份,盘活了农村土地市场,能够最大限度的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把闲散土地集中起来,最大限度实现农户+公司,农户+专业合作社的盈利模式;其次,土地入股,打破土地零散格局,把优良土地集中起来,实施土地改造,为农业机械化、现代化生产奠定物质基础;再次,土地折价入股企业,改变生产经营方式,工资和土地增值分红成为主要收入来源。把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有更多的劳动力转移到工业、第三产业的发展上,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生活条件;最后,因新生代农民工的出现,相比上一辈,他们思想前卫,观念开放,思维开阔,不愿意回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这种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中小城镇的流动,导致大量优质土地资源闲置,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入股这一流转模式的实现,能够最大限度利用闲置下来的农村承包地,以减少土地抛荒数量,有利于保障我国粮食的产量,维护我国粮食安全。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现状分析

土地作为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农村土地在现有的体制下流转模式单一,未能很好地让农民在流转过程中受益。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东部沿海的广东、浙江等地对农村土地的流转进行了一些积极有益的探索,尝试着对农村部分生产关系进行局部的调整。事实上,在重庆出台这一新政之前,沿海的一些地方实际已经进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尝试,不过基本上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合作社,基本上没有设立公司。重庆由政府明确出台文件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的举措在全国还是尚属首例。

2007年,重庆被确定为全国惟一的省级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这个典型的大城市、大农村的重庆进行城乡统筹,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在统筹城乡的大背景下,相关的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政策相继推出,而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兴办公司的新政也应运而生了。

2007年7月,重庆市工商局出台《实施意见》以及《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入股设立公司,创新了农村土地的流转模式,这是重庆在被确定为国家统筹城乡改革试验区后的一大积极探索。《通知》中,具体地规定了在农民自愿、不改变土地用途、有龙头企业参与等一系列基本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入股设立公司。

在此项政策出台之后,重庆的一些区县开始着手进行试验,据市工商局统计,7月底为止,已经有超过10个区县通过不同途径宣称,打算或准备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办公司。但对此新政,理论界以及中央高层都保有了很大的谨慎,认为现阶段重庆推行土地入股条件尚不成熟,不宜明确主张农民入股设立公司,亦不宜大规模推广,但可以在小范围试点。

具体实践中,重庆地区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的公司基本上没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并未真正施行,目前农村土地流转仍多以租赁模式进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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