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9:03:02 259 人看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范社会保险登记行为,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工作,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社会保险登记证是缴费单位在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的一种有效证件,由正、副本组成。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登记范围实施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

第五条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工作是指: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核发、变更、注销、年度验证、换证和使用管理等。

第六条缴费单位改变名称、住所(地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的,应当按规定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变更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同时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七条缴费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一)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

(二)缴费单位的住所(地址)或生产、经营地点的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

(三)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缴费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同时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八条社会保险登记证采取全省统一编码。编码共十四位,前六位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的全国统一的地区代码,第七位为单位性质代码,第八位为单位隶属关系代码,第九位至第十四位为社会保险登记证的顺序号码。

第九条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变更或注销时,其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缴费单位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但不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其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维持不变。

(二)缴费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其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同时作废。

(三)缴费单位发生兼并行为,使用兼并方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被兼并方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同时作废。

第十条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录入计算机管理的单位代码应尽快与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相一致,并加强对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的严格管理,杜绝编码重复使用。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由缴费单位保管。缴费单位应当将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悬挂在生产、营业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缴费单位在办理招聘和辞退职工手续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社会保险登记证每年验证一次,四年换证一次。缴费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验证和换证手续。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印制费用由省财政解决,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向缴费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填写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中的单位名称、住所(地址)应填写全称,方可有效。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的内容统一用计算机打印。

第十六条各地确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提供当月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的情况。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0日 01: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社会保险相关文章
  •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救助管理机构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文号:浙财社字〔2008〕155号发布日期:2008-10-27执行日期:2008-10-27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救助管理机构省级专项资金管理,现将《浙江省救助管理机构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浙江省救助管理机构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救助管理机构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返乡工作的通知
    2023-04-24
    342人看过
  • 浙江省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充分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保障职业介绍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职业介绍工作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劳动行政规章,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服务,保障劳动者就业和单位用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职业介绍机构是劳动力市场运行的组织载体和服务中介机构,劳动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均可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第四条省、市、地、县(区)劳动部门建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其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日常工作由当地就业管理服务局、处负责管理。第五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以下称非劳动部门)申办职业介绍机构需向当地县以上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其开办资格,确定业务范围,批准开办,并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第六条《职业介绍许可证》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当地劳动部门颁发。实行年检制度。非
    2023-06-10
    288人看过
  • 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1999]22号各市、县(区)劳动(劳动人事)局、邯郸市社会保障中心、省农垦局: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1999]22号各市、县(区)劳动(劳动人事)局、邯郸市社会保障中心、省农垦局: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现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认真学习、贯彻《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在深刻领会其政策和精神的基础上,四月初全省各地统一行动,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险
    2023-06-09
    238人看过
  • 行业统筹移交省级管理后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省直统筹行业单位要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和省劳动厅《关于行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险[1999]7号)的规定,到河南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省社会保险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行业单位发生有关变更事项时,要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发生合并、解除、撤销、破产而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要及时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行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采取正、副本办法。由行业单位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并持登记证到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登记证副本。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统筹行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意见》的通知(豫劳险[1999]14号)发布日期:1999年5月13日执行日期:1999年5月13日
    2023-06-09
    291人看过
  • 浙江省水路交通建设费征收暂行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省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步伐,提高航道和港口通过能力,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将“浙江省水路货运附加费”、“沿海港口基础设施费”、“内河航道建设费”合并,统一开征水路交通建设费,专项用于我省航道、港口的重点工程建设和还贷。为做好浙江省水路交通建设费的征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水路交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凡在我省境内和进出我省沿海、内河的水路运输货物(本办法规定不征水路交通建设费的免征货物除外),其货物托运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水路交通建设费。二、以下货物不征收水路交通建设费(一)军运物资、抢险救灾物资;(二)联合国机构以及外国驻华使馆的物品;国际航线运输的展品、样品、赠送礼品和国际过境货物;(三)邮件(不包括邮政包裹)、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四)船舶随船自用的燃物料、装货垫缚材料、随船同行的包装备品;(五)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
    2023-06-08
    310人看过
  • 浙江省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登记公开查询是指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土地登记资料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在土地登记过程中形成和收集的有关资料,包括原始凭证和土地登记结果。原始凭证包括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地籍图等;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等。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工作。第四条土地登记公开查询由查询人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查询内容和目的。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土地登记查询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准予查询,不得拒绝。第五条土地登记资料按照以下规定查询:(一)土地权利人和非权利人均可查询每宗土地的土地登记结果;(二)土地权利人可以查询其权利范围的原始凭证;(三)土地权利人
    2023-04-24
    247人看过
  • 福建省本级社会保障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
    福建省本级社会保障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本级社会保障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建省社会保障卡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9〕15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福建省本级社会保障卡集成了应用于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IC卡),以及金融应用方面的电子钱包和磁条账户(借记卡),具有身份识别、信息记录、业务查询和金融支付等功能,是持卡人办理社会保障、医疗就诊及其它公共服务业务的电子证件,是金融结算和支付的工具。第三条福建省本级社会保障卡由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作、发放和管理,具体制作、发放工作由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承办。第四条福建省本级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对象为:由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经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省、部属驻榕单位的职工、退休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其中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由参保单位统一向福建省医疗保
    2023-05-04
    148人看过
  •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不仅关系到社会保险费的平稳、有序增长,而且和社会稳定以及参保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密切相关。当前我省大部分参保单位均能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因种种原因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现象依然存在。近年来各级地税、人社和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欠费清理的力度不断加大,通过加强部门协作,强化日常管理,探索实施有效的清欠手段,欠费清理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全省缺少统一的制度性文件指导,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比较模糊,执法手段难以保障;基层各单位对于清欠范围、执法程序和欠费核销等理解不一;在欠费数据比对、联合公告等方面做法差异较大。上述情况导致基层各单位在清欠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和不统一。为此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江苏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办法,对执法手段予以保障,对清欠工作进行规范、统一。二、《办法》主要内容(一)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欠费是指由
    2023-04-25
    333人看过
  •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浙江省交通厅发布文号:浙交[2007]86号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委),各高速公路经营业主: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现将《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公路管理局养护处。浙江省交通厅二○○七年三月三十日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包括政府还贷公路、经营性公路)的养护工程中的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均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资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以及投资额度在50万元(含)以上的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必须按本
    2023-06-07
    166人看过
  • 行政程序管理:浙江省
    1.为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规范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2.一般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或具有相应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管辖。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12-27【实施日期】2005-12-27【发布单位】【文号】省政府令第2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二、第二条改为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安全防范),
    2023-07-04
    478人看过
  • 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
    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已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
    2023-06-13
    89人看过
  • 浙江省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导游人员,是指取得导游证件(包括《导游证、《领队证和《景点景区导游证),接受旅行社、景点景区旅游服务单位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包括全国导游、出境游领队和景点景区导游。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导游人员资格取得、执业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导游人员管理工作。第五条从事导游执业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导游证件。第六条导游人员可以依法组建自律性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导游自律性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导游自律性行业组织
    2023-05-10
    473人看过
  • 《江西省本级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11月21日从江西省人社厅获悉,《江西省本级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办法》提出,用人单位要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简要情况以及救治情况上报省社保中心。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的费用可由省社保中心追缴。用人单位首次参保分三档《办法》提出,在江西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要按照省社保中心核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首次参保的,缴费费率根据行业基准费率确定。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0%,三类行业2.0%,实行费率浮动管理,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和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当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职工工伤须在24小时内上报据介绍,用人单位要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简要情况以及救治情况
    2023-06-09
    299人看过
  • 中山市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家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压力容器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第二章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第三条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携带下述文件到市劳动局办理使用登记申报手续。1.购置压力容器报告;2.产品合格证;3.产品质量证明书;4.产品竣工图;5.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6.进口产品应有产品结构图,强度计算书及安全阀安全排放计算书、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并经劳动部门检验合格后发给的检验报告。第四条新压力容器使用前必须经市劳动局检验合格认可。第五条压力容器的安装应由持有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或锅炉安装许可证的专业安装队负责安
    2023-06-09
    489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 更多>

    #社会保险
    相关咨询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内容是些什么?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05
      凡依据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 浙江省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8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必须具备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一)省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省内跨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三)中外合资、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在湖北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四)外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在设立分支机构,其母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五)已获经营许可、注册资本未达到最
    • 怎样办理江苏省社会保险管理个人社保?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6-30
      1、个人如何缴纳社保可以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上社保(养老+医疗)。 2、参保条件:城镇户口或农转非户口。 2、办理地点:当地社区街道的社保服务点,或区县一级的社保局(劳动保障局)。 3。个人如何缴纳社保问题中所需基本资料:户口本、身份证和复印件,2张1寸照片。 4、缴费标准:以上一年本地社平工资为基础,养老缴费比例是20%,医疗约9%,目前尚有80%和100%两档可以选择。
    •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1-27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改。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名字: (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姓名或者姓名
    • 江苏省社会保险管理个人社保要怎么办理?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28
      1、个人如何缴纳社保可以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上社保(养老+医疗)。 2、参保条件:城镇户口或农转非户口。 2、办理地点:当地社区街道的社保服务点,或区县一级的社保局(劳动保障局)。 3。个人如何缴纳社保问题中所需基本资料:户口本、身份证和复印件,2张1寸照片。 4、缴费标准:以上一年本地社平工资为基础,养老缴费比例是20%,医疗约9%,目前尚有80%和100%两档可以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