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超敏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暂缓执行(主观不想)
前提条件: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法律后果:除非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最终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否则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后仍会恢复执行。
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二、停止执行(客观不能)
前提条件: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法律后果:行政拘留决定终止执行,被拘留人停止执行的情形消除后,不再执行原行政拘留决定。
法律规定:
《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2014年02月18日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行政拘留执行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三、关于被拘留人转其他处理。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或拘留期满后被办案单位又作其他处理的,依照下列情形处理:
2、依照《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经拘留所建议,拘留决定机关同意停止执行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决定终止执行。被拘留人停止执行的情形消除后,不再执行原行政拘留决定。
三、中止执行(法律空白)
目前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行政拘留的中止执行,但是实践中,因为行政相对人符合《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即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生活不能自理的、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拘留决定机关由于笔误或者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将“停止”执行写成“中止”执行,在这种情况下,“中止执行”的情形消除后,能否恢复执行?
笔者认为不能恢复执行。虽然法律文书形式上表现的是“中止”执行,但是实质上“中止执行”的原因符合“停止执行”的条件,因此只要被拘留人是因为符合《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被中止执行行政拘留的,不管形式上表现如何,在被拘留人“中止执行”的情形消除后,均不应再恢复执行原行政拘留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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