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的法庭审判包括哪些步骤
(一)在庭审前期,我们会有详细的准备工作安排。
其中包括审阅公诉人提交并备存的审查起诉相关的所有案卷材料,若有需要的话,还将召开一个庭前会议来排除任何可能存在的不合法的证据。
(二)当程序转至开庭阶段,书记员需确认各个诉讼参与者是否已全部到位,同时要向他们宣读法庭规则等事项。
待审判人员全部就座之后,由主审法官宣布正式开庭。
随后应立即传唤被告入庭,确认被告的身份和基本资料,集中告知其相关的诉讼权利,如是否有唐突之请要求主持人回避等。
(三)在法庭调查环节中,我们主要依靠向被告人或证人提问及其所提供的证言和证据加以确认和认证,以此方式来准确地揭示案件的全部事实。
(四)接下来便是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将就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该犯罪行为的具体性质、刑期的多少、以及证据上是否充分可靠,还有关于如何恰当地适用刑事处罚等等关键性问题,展开激烈而深入的相互辩论。
(五)当审判长宣布辩论阶段圆满结束后,被告享有自主发言表达意见的最后机会,他们可以做出自己的最后陈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刑事案件假释的条件是什么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其具体规定是: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n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n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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