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9:02:37 300 人看过

近日,商务部正式公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简称实施细则),预计该规定将于年内实施。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规定,我国凡是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都应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责任险或是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并将其作为企业备案登记的前提。该制度的实施将对我国财产保险业产生重要影响。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人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对他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代为承担的一种责任保险,其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错误、疏忽遗漏等。在西方发达国家,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运用广泛,被称为货运代理企业的护身符,但在我国却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此次商务部修订的实施细则内关于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定,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以往的国际货运代理管理实施细则,未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投保责任险提出明确要求。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出台的《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也只是提倡和鼓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投保责任险,不具有强制性。此次修订的实施细则,首次明确了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都要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责任险,最低赔偿限额不低于100万人民币,保险期限不少于1年且要逐年连续投保,企业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要增加不低于20万人民币的赔偿限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独立经营人身份签发提单的,还应投保最低限额为100万人民币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如果提单责任险范围涵盖企业责任险,可不投保企业责任险。

实施细则生效后新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国内保险机构办理投保手续,并凭有效责任保险合同向主管部门办理企业备案登记手续。实施细则生效前已设立但仍未投保责任险,或已投保责任险不符合要求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自细则生效日起90日内办理投保手续,并凭符合细则规定的责任保险合同办理企业备案登记及业务经营信息报送手续。企业变更责任保险合同内容的,还应在保险合同变更后30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的备案变更手续。

制度实施对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影响

从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现状来看,受投保人责任风险意识淡薄等客观因素影响,责任险假如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由投保人自愿投保以及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往往难以开展,必须依靠法律和制度保障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推动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是我国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险等制度后,又一即将实施的强制保险制度。该项制度的实施,将对我国特别是国际货运代理业较为发达地区的财产保险业产生积极影响,同时也有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需要认真分析和思考。

第一,国内财产保险机构普遍缺乏开展此项业务的经验。首先,国内保险公司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责任风险状况缺乏基本经验数据,对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额、事故率等数据掌握的不够全面和具体,不利于公司制定恰当的责任条款和费率。其次,以往虽有个别国内公司推出涵盖国际货运代理部分责任风险的保险产品,但由于承保量少,保险费率过高,客户很难接受,在产品定价上没有贴近市场。此外,大多数保险机构对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业务比较陌生,没有为即将实施的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做好相应的前期准备。

第二,承保保险机构可能面临较为复杂的法律环境和责任索偿程序,控制经营风险的压力较大。从业务范围和责任看,国际货运代理具有点多、面广、环节多、责任复杂等特点,因而在运输的很多环节都要承担责任风险,涉及的责任对象也比较广。任何一个环节的错误和疏漏,都可能会给货运代理企业带来严重后果。所以,承保国际货运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可能会面临较为复杂的国内外法律环境,在理赔过程中可能会经历较为复杂的责任索偿程序,需要控制经营风险。

第三,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组织行业进行集体投保有利也有弊。优点是便于管理,使该协会能够代表其成员单位与保险公司协商到一个较为优惠和统一的保险费率,避免保险恶性竞争。缺点是假如推行一个标准、无差别保险费率,就等于高效率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对其低效率的同行进行补贴,从而影响其改进风险管理、加强索赔控制的积极性。

丘博运输专业经营者

法律责任保险的保障内容

丘博为运输专业经营者量身打造的运输专业经营者法律责任保险,提供下列的保障:

货物责任

因下列情况承担赔偿货物的直接实物灭失或损坏:

○您所签发的空运运单或海运提单,和/或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的提单;

○任何国际运输公约或国家的强制适用的法律;

○任何经过国家的货运代理业、公路拖运业或仓储业的行业协会通过的标准贸易条件;

○您使用的标准贸易条件,但仅限于该条件所确认的责任或义务不高于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标准提单或国家行业协会通过的标准条件所规定的责任或义务的情形;

○经过我们同意并记载于承保明细表的合同。

海关责任

赔付的范围限于因为您的过失和非故意违反进出口法规而遭受对您的被保险业务活动有监管权的主管机关的罚款、处罚以及没收财产。

第三者责任

承保因下列结果使您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

○意外死亡或人身伤害;

○意外所致的实物灭失或损坏;

○意外人身伤害或实物灭失/损坏所引起的间接损失。

错误与疏漏

在您作为国际运输专业经营者的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过失行为、错误或疏漏而导致客户的财务损失。

其它保障特征

○未提取的货物

○完成运送

○发生意外事故后处理货物的费用

○发生意外事故后并且是非正常业务作业过程的检疫及消毒(包括烟熏消毒)费用

○除了错误与疏漏按索赔发生制外,保险是按事故发生制

声明:丘博是指丘博保险集团。本文仅作参考而不应被认为是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意见或相关法规的确定陈述。关于特定损失是否属于承保范围,必须根据损失的实际情况和已签发保险单的条款、条件和除外责任条款决定。本文提供的信息不能作为责任归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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