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的一般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20:08:21 326 人看过

在听证过程中,负责组织听证的机关应当向听证农民出示有关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的证据,并作出说明。如果被征地农民认为征地机关制定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不足,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如果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建议合理合法,征地主管部门应考虑改变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听证机关应当将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异议和建议形成笔录,这也是审批的必要材料。但现实情况是,被征地农民虽然没有收到征地主管部门的听证通知,但据说他们放弃了听证权。根据征地调查结果、征地补偿标准、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移民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地和供地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初步审查批准后,编制建设用地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正式发文批准。同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就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安置方案的可行性、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障措施等问题出具说明材料;被征地农民有条件的,应当出具说明材料意见越多,情况越复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说明接受意见的情况。市、县人民政府报送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验收。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移民安置方案已经确定、市县人民政府出具说明材料的,应当报送省级人民政府供批准。需要报国务院批准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厅(局)应当将征地材料报国土资源部审查。征地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或者国土资源部出具征地批准文件。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在中国,只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征地。市、县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的主体,但不是土地征收的批准主体。实践中,不少市县人民政府通过报批、同时占用土地的方式,非法占用农民土地。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这是因为报告征地的不是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或国务院肯定会批准征地。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两次征地公告,即征地公告和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征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地公告,包括:,征地审批权限、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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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2日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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