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因城市建设管理需要、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或其他符合有关区域改造等确需迁移、拆除、关闭城市环卫设施的事项;2)环卫设施已到服务年限或丧失使用功能、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3)按照环卫设施“先建后拆”原则,按相关标准重新建成新的环卫设施,能够替代原有环卫设施功能的;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形。
二、办理材料
表格由事项审批单位提供
由申请人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证明迁移、拆除、关闭设施、场所的权属人关系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由申请人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环保部门核发,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由申请人提交原件
由申请人提交原件
由申请人提交原件
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盖章并出具,申请人提交原件
由有资质的建设单位盖章并出具原件
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核发,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住建部门核发,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住建部门核发,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市端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交告知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补交告知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交告知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受理审查。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补交告知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肇庆市端州区蓓蕾南路6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端州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6年)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
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2016年)
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6年)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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