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有关财产房屋若干问题处理意见讨论纪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10-18 08:23:29 136 人看过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离婚案件涉及财产房屋方面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不仅数量、类型增多,而且情况复杂,各法院处理不一。为统一政策思想,有利于稳定,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在总结审判经验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开本市各级法院进行座谈讨论,与会同志取得较一致意见,形成了讨论纪要并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同意,现将纪要下发供参照执行。

一、离婚时财产的确认与分割

(一)、一般原则及处理

对离婚时财产的处理,要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照顾无过错方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原则。要注意区分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及与他人的共有财产;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合情合理地予以处理。夫妻双方用协议方式约定婚后某项财产归一方所有或者婚后所得的财产分别所有,离婚时应按协议处理。约定财产的协议应采用书面方式;口头协议双方没有争议,或有其他证据能证明的,也可确认其效力。以约定财产方式规避法律的行为,应认定其无效。

2、无法查清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不动产经过十五年,动产除金银首饰、古董、集邮邮票外,经过十年的,一般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分居两地财产各自掌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财产时,应考虑双方对财产的实际占有情况,判归各自所有;一方财物明显多于另一方的,可折价分割。

5、登记结婚后尚未共同生活,双方以各自的收入购买的物品及其他合法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财产时一般归各自所有。

6、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均分割。对第三者插足的受害方和财产继承、受赠方可予以适当地照顾。

7、不宜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按夫妻双方协议的价格作价;协议不成的,按处理时的市场价并扣除折旧确定该财产的价格,对不动产、红木家具等贵重物品应由有关部门估价。

(二)、对私房的确定与分割

8、婚后双方对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进行翻建、重大修缮或扩建的,离婚时,该翻建、修缮或扩建部分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对原产权人应适当照顾。

9、婚后一方或双方将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房屋拆除重建,有协议的,按协议确定房屋产权;无协议的,对父母建房提供了少量资助性的钱财与劳务,且本人未在重建房内居住的,该房屋属父母的财产;如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未放弃产权或参与建筑或在重建房屋内居住的,以及将他人的房屋进行扩建的,该房屋为家庭共同财产

10、离婚时,当事人要求分割与其他家庭成员共有房屋的,应另立案审理,离婚案件应予中止审理,待房屋析产案件处理后再处理离婚案件。对系争财产主张产权,但又都不起诉的,在离婚后双方都有分居的房屋的前提下,该系争房屋在离婚案件中可不予处理。

11、婚后夫妻共同购置的联建公助房、优惠价房,补贴价房等,属职工个人出资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尽可能让双方都分得房屋。如房屋无分割条件,可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双方情况相同时,一般应归出资补贴单位或主要出资补贴单位的职工所有,得房方应按房屋重置价给付让房方应得的份额。

12、双方使用的公房进行装潢、增搭的材料和费用,离婚时,一方迁往他处居住的,应根据房屋装修、搭建的实际价值、享用时间,由住房方给付让房方合理的折价款。

(三)、几种特殊财产的确认与分割

13、婚后一方所取得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而产生的经济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该权利尚未转化为经济利益的,可不予处理。双方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后,仍为双方共有。

14、婚前一方经营、承包,婚后继续经营、承包的,其纯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尚未收益部分由双方协议或按当地的同类水平、历年的收益损耗及化费的成本予以估价,由继续承包、经营方给付另一方适当的收益折价款。生产资料分割时,一般应分给有经营、承包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对另一方应得的份额可作价给付;双方均有经营、承包条件和能力的,应从有利于生产、经营出发进行处理。

15、婚后一方或双方所购的股票和各类债券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除双方协议外,股票一般各半分割为宜,各类债券要考虑它的收益状况,公平合理予以分割。

婚前购得股票,婚后该股票收益,属购股方的婚前财产。婚后一方以婚前资金购买的股票,或以股票投资为业的,所获取的利益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风险责任亦由双方共同承担。

16、婚前一方所购的“彩票”,婚后中奖的属购票人的婚前财产;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购的“彩票”,中奖的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彩票尚未开奖的,应判彩票归属。离婚后中奖的属持彩票人所有。

17、婚后购买的煤气建设债券与煤气灶具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一并归使用煤气方所有。对煤气的使用权,管道煤气应判归住房方使用,液化煤气在考虑今后各方安放使用液化煤气条件等因素的条件下,原则上归户名人使用。无论煤气安装中是否支付过初装费,都可由煤气使用方补偿另一方一半的煤气初装费。

18、婚后购置安装的电话机、煤气热水器、空调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煤气热水器、空调一般可归住房人所有;电话机原则上归户名人所有和使用。使用方应向另一方给付现购置安装费的一半左右。

19、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遗产尚未继承分割的,遗产范围和继承人明确,继承人方愿意先给付对方适当的应继承财产,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一并审理;如遗产、继承人不明确或协议不成的,待遗产分割后另案处理。

20、夫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财产保险金,根据投保的财产归属确定该保险金的归属,投保家庭财产险或投保特定财产险,如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该保险金属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特定财产险,财产属一方婚前财产或个人财产,该保险金属该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存续期间所得的人身保险金,系因死亡、伤残的赔偿性保险金,指定受益人的,属受益人及其妻(夫)的共同财产;如无指定受益人的,属被保险人的个人财产。系因储蓄性的保险金,一般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投保的投保金一半以上属婚前投入,则根据婚前投入的资金确定该保险金婚前财产的部分。

夫妻双方为子女所投的“儿童保险金”,在保险期满所得的保险金属子女的个人财产。中途退保,所得的退款属夫妻共同财产。

(四)、离婚案件中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保护

21、离婚时,一方或双方愿将自己的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法院可在法律文书叙述查明的事实中予以表明,并可在判决或调解主文中明确该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抚养方保管。

22、离婚时,对他人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贵重物品,属未成年子女所有的保险金等财产,可在判决或调解主文中明确该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抚养方保管。

(五)、债务的确定与承担

23、婚前一方为结婚造房所欠的债务,结婚十五年,该债务仍未还清,离婚时该部分债务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4、离婚时,以下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一方违法行为所欠的债务,但夫妻共同享用除外;

(2)一方为自己享受挥霍所负的债务;

(3)夫妻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且债权人知道的;

(4)为自己的单方利益所负的债务;

(5)婚前一方所欠的债务,第23条规定的除外。

25、婚前一方所欠的债务数额较大的,婚后由双方偿还或另一方的婚前财产偿还的,离婚时在分割共同财产中予以补偿。

26、离婚时,对债务的归属及数额债权人与债务人无争议的,可在离婚案外协商解决,也可在离婚案件中明确债务的承担,但无须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如对债务有争议,应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该债务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

27、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出据借条的,一般由借据方承担;债权人属亲属朋友的,也可由离婚后有亲属朋友关系方承担。另一方应承担的债务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予以扣除或给付对方部分钱款。如夫妻共同债务由非借据方承担的,应告知债权人更换借据。

(六)、离婚中对人身、财产损害的处理

28、婚后一方伤害另一方人身,离婚时对受害方在诉讼时效内要求加害方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赔偿费用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加害方婚前财产中予以抵偿。

29、一方在离婚诉讼中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对方婚前财产,经查证属实,可将隐藏的财产判归侵权方,对受害方应得份额作价给付,作价的物品一般按判决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对隐藏、转移的财产成色、质量、数额有争议时,一般可接受害方的指定确定。隐藏、转移财产被变卖或毁损的,可按财产价值折价给付;必要时,可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予以少分或罚款。

二、公房的居住使用

(一)、一般原则与规定

离婚时处理房屋居住,必须坚持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生活,有利于保护合法居住人的公房居住权,有利于房屋的合理使用和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原则。公房的居住使用原则上由有关主管部门解决,特殊情况,可与主管部门协商后予处理。

30、离婚案件公房的居住使用双方当事人无争议或在诉讼外依法达成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在国外、港澳台,公房由本市一方租赁使用的,可不予处理。

31、对房屋无法隔开、调开、分户,且双方都无他处房屋居住,又无其他办法处理的,可视情况将离婚案件中止审理,告知当事人向有关单位或部门申请解决或自行设法解决住房后再继续审理离婚案件。

(二)、公房居住使用权的确定

32、离婚时,无论是一方的租赁户名还是一方父母或亲属的租赁户名,只要是属双方当事人的结婚配房、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配房、结婚居住使用该公房时间较长,户籍在此,他处无住房,或婚后住房被拆迁与房屋动迁部门达成分房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都有公房居住使用

权。

(三)、公房居住使用的分割处理

33、双方当事人都有公房居住使用权的,该公房有分隔、分户条件的,可征得房屋出租人同意后,判决将公房分隔、分户、明确双方的居住使用房屋。

34、双方当事人都有公房居住使用权的,该公房有换房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对换房协议一致,可在办理了换房手续后,明确各方居住的公房;如有合适的换房房源,一方无理拒绝的,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生活与工作的便利情况,判令迁入换房后的房屋内居住。欲调换的房屋系他人居住的实房,可将该换房人列为离婚案件的第三人,并应征得其同意。

35、双方当事人都有公房居住使用权的,离婚时,所住的公房无分隔、

分户、调换条件的,双方又互不相让,协商不成的,离婚后的系争公房使用权原则上归单位自管房方,父母亲属租赁户名方,以及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方、无过错方。

让房方户籍或原户籍地有住房,或他处分得的公房属配房人口之一的,或有单位宿舍的,可判决迁往该处居住。让房方已居住该处的,该处公房的租赁户名人可不列为第三人;如让房方还未居住该处,可将该处的公房租赁户名人列为离婚案件的第三人。

住房方应给付让房方适当的住房补贴费。所让房属结婚配房、婚后配房及婚后拆迁配房的,住房方应根据其原住房标准给付让房方住房补贴费。

36、离婚时,对属一方婚前个人分配租赁的公房,一方父母亲属分得租赁的公房,结婚时间不长,以及系争公房里属结婚或婚后分得,但另一方在他处另配有房屋的,该公房的居住使用权属公房租赁户名人,父母亲属租赁户名方。可判令让房方迁回原户籍地、单位宿舍居住,也可令其另租私房。如住房方房屋宽敞,可分室居住的,也可判决一方暂住至再婚或找到住房时止,暂住方应承担暂住期间房屋使用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2日 23: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所涉的犯罪事实已经法院刑事判决,由于实践中具体运用的标准不统一,致使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为此,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2.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
    2023-06-11
    15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原则、条件与管辖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涉及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内部执行部门、立案部门、破产审判部门之间,应坚持依法有序、协调配合、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防止推诿扯皮,影响司法效率,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2.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二、执行法院的征询、
    2023-06-11
    113人看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执行案件中涉及房地产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了维护我市房地产经济秩序,规范房地产执行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规定,现就执行案件中涉及房地产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人民法院对房屋、土地裁定查封或进行实体处分前,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查清该房屋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和他项权利的情况,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人民法院可以派员、发函查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工作,在接到来函后10个工作日内,将协助查询的结果书面函复要求查询的人民法院。二、人民法院办理协助执行事宜的,应当先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办公室办理受理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工作,统一由办公室登记受理,再转有关部门办理。三、房屋、土地权属的确认,以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
    2023-06-10
    400人看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北京房产律师咨询摘
    (北京):房屋拆迁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了保障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拆迁人及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细则》以及建设部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案规范的有关规定,制订城市房屋拆迁案件中有关审理和执行等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收案范围(北京)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拆迁争议提起的下列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1)对人民政府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拆迁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2)对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的;(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等未达成
    2023-06-05
    121人看过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行政诉讼案件案由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规范和统一行政诉讼案件的案由,提高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审判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意见,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试行。一、案由的概念案由,是某一特定案件的原由。行政诉讼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所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的标的就是案中被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当事人行政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此,确定行政诉讼案件的案由,其实就是准确、具体地对案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概括的结果。对具体行政行为概括应既准确又具体。准确,即案由能正确反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和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性;具体,即案由能反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基本内容和行政管理的范围。如:“治安管理拘留、罚款处罚案”、“征收计划生育超生费案”、“确认土地所有权案”、“拒绝颁发营业执照案”、“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案”等。常见的案由凡例另附。二、具体行政行为分类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是确定案由
    2023-06-06
    228人看过
  • 关于在执行案件中涉及房地产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维护我市房地产经济秩序,规范房地产执行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规定,现就执行案件中涉及房地产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人民法院对房屋、土地裁定查封或进行实体处分前,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查清该房屋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和他项权利的情况,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人民法院可以派员、发函查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工作,在接到来函后10个工作日内,将协助查询的结果书面函复要求查询的人民法院。二、人民法院办理协助执行事宜的,应当先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办公室办理受理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工作,统一由办公室登记受理,再转有关部门办理。三、房屋、土地权属的确认,以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权属证明为准。预售商品房,以房地产主管部
    2023-06-10
    332人看过
  • 关于上海城市房屋拆迁若干问题的解答
    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律师现结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一些重点关注的问题做出以下解答。1、问:上海市政府于2005年3月7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是如何看待拆迁问题的?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对拆迁作了几个大方面的规定:一是要合理控制拆迁规模、严格规范审批程序;二是要深入推行拆迁五项制度、确保拆迁公开透明,五项制度是指执行公示、信访接待、举报、承诺书和监管制度;但是要加强拆迁单位和人员管理、规范拆迁行为;四是完善政策法规、加强拆迁工作监督;五是切实做好拆迁信访及矛盾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可见,市政府非常重视拆迁工作,拆迁工作为上海经济发展、城市面貌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改善作了重要贡献。做好拆迁工作刻不容缓。2、问:政府是如何实现合理控制拆迁规模的?答:政府的通知中规定,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政策,从本地区经济出
    2023-04-23
    303人看过
  •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解答
    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误交付的案件,能否将铁路承运人和有责任的第三者均作为案件当事人,将两种法律关系一并予以审理?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误交付的责任:货物、包裹、行李误交付(包括被第三人冒领造成的误交付),铁路运输企业查找超过运到期限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支付逾期违约金。不能交付的,或者交付时有损失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再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由此可见,铁路企业对逾期交付或不能交付承担违约责任,而有责任的第三者对货物权利人承担侵权责任。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原则上两种法律关系应分案进行审理,货物运输合同误交付应判决由铁路企业向货物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铁路企业在承担责任后取得向有责任第三人的追偿权,可另案起诉。如货物权利人在起诉时仅将有责任的第三者作为案件当事人的,则法院以侵权之诉审理。如货物权利人同时将承运人
    2023-04-23
    166人看过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内容是什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苏公厅[2000]399号)修订后是刑法把1979年刑法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流氓罪分解成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罪、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等几个罪。为了正确适用刑法,更加准确有效地打击这几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们依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聚众斗殴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现纪要如下:一、关于聚众斗殴罪(一)如何理解“聚众”聚众就是拉帮结伙,人数达3人以上。对斗殴双方均有聚众斗殴故意的,只要一方达到3人以上的,对双方均应认定聚众斗殴。但对没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一方,不应认定聚众斗殴。斗殴一方或者双方人员已纠集,在途中或者斗殴现场,因公安机关查获、制止等原因而斗殴
    2022-10-27
    478人看过
  •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急剧上升,占民商事案件数量的近三分之一,经过1年多调研,该《意见》正式出台。《意见》排除了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授权机构发放借款等纠纷相关问题的法律适用。《意见》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指出夫妻一方的借款合同,出借人可以列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同时明确了被告对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提出抗辩时原告的举证责任,若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由原告申请鉴定并承担败诉风险。《意见》首次明文认可了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对复利的收取,把收取复利权利的主体从金融机构扩大到个人,只要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同期同类借贷利率的4倍,法院均予以支持。《意见》明确出借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根据约定或者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主张逾期利息。《意见》解决了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指出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时效,以欠条提起诉讼的
    2022-11-25
    131人看过
  • 关于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本市房地产市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管理,现就贯彻执行《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对申请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实行执业前的统一培训和考核。颁发“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二、取得“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成为房地产经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三十天内,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外商投资的房地产经纪组织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备案。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组织和个体)向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申请备案须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房地产经纪组织须提交:1.备案申请书;2.五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3.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材料副本(壹套);4.房地产经纪人备案表。个体房地产经纪人须提交:1.备案申请书;2.业主本
    2023-04-22
    37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失效]
    失效日期:1999-7-8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已普遍推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大量发生。为了解决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现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各地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如下:一、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处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应当发挥有关农村基层组织以及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的作用,绝大多数纠纷可以由它们调处。当事人不服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有些农村承包合同的履行因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季节性很强。因此,人民法院对此类合同纠纷要及时立案,尽快审理,必要时可裁定先行恢复生产,然后解决纠纷。二、无效农村承包合同的确认和财产处理问题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首先要审查合同是否有效,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认合同无效:(一)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二)
    2023-06-10
    254人看过
  • 上海市高院关于审理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意见
    (2000年12月1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次会议原则通过)沪高法(2000)687号1.本意见所称房屋拆迁民事案件,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因城市房屋拆迁而发生争议,从而提起民事诉讼的房屋拆迁协议纠纷、要求安置补偿纠纷,及要求拆迁赔偿等案件。未取得拆迁许可,由于村镇建设等需要使用集体土地而发生的平等主体之间因拆除房屋引起的争议,不属于本规定所称房屋拆迁民事案件。2.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起诉要求被拆迁人履行协议中关于搬迁义务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告知拆迁人根据拆迁有关法律规定,依程序向区、县房管局申请限期拆迁,由区、县房管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3.在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和拆迁人未签订拆迁协议,被拆迁人起诉要求拆迁人安置补偿的,应告知其根据拆迁法律规定,申请房管部门进行拆迁裁决。4.房屋拆迁民事案件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或被安置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5.
    2023-07-04
    349人看过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释[1998]30号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为了正确执行该解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1999年1月6日第1次会议讨论决定,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1998年12月23日以后正在审理的非法出版物一审刑事案件,一律适用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未达到最低数额标准的,如果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准许撤诉;如果检察院不要求撤回起诉,应当依法宣告无罪。二、1998年12月23日以前一审已经作出有罪判决,1998年12月23日以后正在进行二审的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如果未达到解释规定的最低数额标准,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意见处理。三、1998年12月2
    2023-06-11
    178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1-30
      一、租赁纠纷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1、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同时与不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均为有效,承租人均可以依据租赁合同向出租人主张合同权利。合同签订时间在前的承租人主张后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租赁合同之一已实际履行,其他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主张履行合同的,因履行不能而不予支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向当事人予以释明,允许其变更诉讼请求,向出租人主张除合同实际履行之外的违约责任。 2、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香港在线咨询 2021-03-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状态:失效发布日期:1986-04-14生效日期: 1986-04-1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已普遍推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大量发生。为了解决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现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各地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如下:一、农村承包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醉酒驾驶犯罪案件审判监督的若干问题若干意见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1-21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因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幅度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针对审判实践中各种不同情形、不同情节的醉酒驾驶犯罪进行规范量刑,应围绕行机动车驾驶人主客观两方面因素审查,综合考虑以下法定或酌定情节:(1)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有违章驾车的经历,包括无证驾车、饮酒驾车、疲劳驾车,是否曾因饮酒驾驶被行政处罚,是否有外人善意提醒甚至是竭力劝阻,是否有代驾服务,机动车驾驶人的醉酒程度等,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离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09
      曹女士与赵先生原是夫妻。2006年10月20日,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判决,曹女士与赵先生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夫妻财产作出判决,已经生效。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先生曾向曹女士借款5万元,并且给曹女士写有欠条。日前,曹女士起诉要求赵先生偿还欠款,赵先生否认向曹女士借款,但又陈述欠条可能是其在醉酒情况下所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赵先生给付曹女士欠款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向曹女士借
    • 最高法院关于实施盗窃案件的若干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30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上述发票数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量在二千五百份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