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全面完善地方税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23 12:00:43 84 人看过

一、我国地方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内外税制互不统一,不符合WTO原则。这不仅表现在实行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税制上,而且在地方税制中,内资企业适用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适用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且城建税、耕地占用税、教育附加在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成为禁区等等。这不但使税制趋于复杂化,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也违反了世贸组织要求的国民待遇原则,更不便于税收征管。

(二)地方税种划分欠科学严谨、极不规范。1994年实行的分税体制,按税种划分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但在税种和入库上存在界限不清和不大科学的问题。有的既按税种划分又按企业级次划分,如内资企业所得税;有的既按企业级次划分又按行业划分,如地方企业所得税;有的按行业划分又按税种划分,总体上将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划为地方固定收入,但又将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和城建税划归中央。这种多元交叉重叠划分的方式不仅违背了国际分税制的划分规则,更与建立统一市场经济,实行政企分开的要求相悖,在实际操作中也难以确定收入归属,甚至时常发生混税、混库现象。

(三)现行地方税制立法层次低,陈旧老化。我国地方税的立法权归中央,除个人所得税由全国人大立法之外,其他地方税基本上是国务院和省级政府以暂行条例、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形式颁布实施,法律层次低,大大削弱地方税税收条例的法律地位,使地方税体系乃至整个税收体系建设缺乏依据和规范,抑制地方政府加强税收管理的积极性。同时,现行地方税制中,大多数地方税收条例多是早于1994年分税制时制订的,明显滞后于当时和当前经济发展变化的形势,在某种方面还对经济发展产生滞碍作用。

(四)地方税制结构不合理,缺少主体税种。1994年划归地方税种有16个以上,但除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外,其他地方各税均为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收入不稳定的小税种,收入规模偏小,难以满足地方政府支出的需要,引发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使得税费“倒挂”现象严重。这一方面削弱了企业纳税意识;另一方面又使税收中性原则在地方税建设中得不到贯彻和体现,扭曲了正常分配关系,侵蚀了税基,不利于新税制的正常运行。

(五)地方税制不够完善,税收“真空”多。许多税种征收范围窄,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只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等特定地域征收,受益对象与纳税义务人相脱节,税收流失大;又如房产税既按房产原值征税又按营业额征税,并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使同样的征税对象适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导致税负不平衡;与地方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严重滞后,存在问题愈加明显;而一些早该开征的税种,如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等,由于各种原因至今仍未开征,产生税收“真空”。上述种种问题致使地方税收占国家税收比重不但很低,而且大有下降趋势,极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六)地方税收征管手段落后,税收流失大。由于地方税种大多税源分散、分布广泛、收入零星、征管难度十分大。国家“金税”工程已进入第三期,但至今仍未把大部分地方税种纳入其中,加之地方财力投入有限,使地方税征收仍主要靠投入大量人力手工操作,不仅造成征管漏洞和大量税源流失,而且产生新的税负不公,不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进程。

二、完善我国地方税制的若干设想

(一)完善所得税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一是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称以法人所得税。包括统一纳税义务人、统一税率、统一扣除项目和标准等。在税率档次设置方面,应以一档基本税率为主(如25%),一档低税率为辅(如15%),以体现对中小企业的照顾;二是制定一整套统一、规范、明晰的资本所得税收政策,将资本所得和其他所得从性质上严格区分开来,明确对资本所得予以税收优惠待遇,并加以科学规定;三是取消应由公共支出解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劳动就业企业、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等照顾和扶持,应进一步由财政支出和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四是把企业所得税作为分率分征式共享税,在统一税基的基础上,国、地税机关分别按各自的税率征收。同时,为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授权其对地方企业所得税部分,享有自己制定或决定减免税等权利,促进地方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坚持公平——效率的改革原则,力求相同收入状况的纳税人承担相同的纳税义务;考虑纳税人的支付能力,体现对高收入者多课税,对低收入者少课税或不课税的原则。一是在税制模式上应尽快选择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征收模式,即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收益等经常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项目。其他所得,如偶然所得、使用费转让所得,仍然用现行的分类征收项目;二是税率设置上简化、减少级次,降低边际税率。可考虑调整级次和级距,设为3—5级的税率体系,即低收入人群适用零税率、中等收入人群适用于5%—10%的低税率,高收入者适用30%—35%的高税率;对于临时性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三是提高扣除标准。在当前,对工资性质的收入,扣除额定在1200—1800元之间较为合适。对各项非个人主要生活来源的收入,则实行全额征税。同时在税前扣除上,可以考虑家庭人员的不同构成以及基本生活水平需求的实际情况。增加专项扣除,如对残疾人或赡养残疾人、老弱病幼者的收入扣除、某些社会公益性支出等;四是扩大税基。实行反列举的办法,明确规定除免税项目之外的其他各项收入所得均纳入征收范围;五是全面实现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完善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并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如建立全国个人收入管理和大额支付的信息系统、提高收入的货币化程度,以及实行财产申报等制度。

(二)完善财政体制。一是建立起合理的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和非税收入体系,调整税费结构,特别是地方财政中的非税收入结构,壮大地方财力;二是建立比较科学、合理的地方税收体系。按照事权和财权相一致的原则,适当下放地方税收管理权限,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地方税目、税率调整和减免权力,激发地方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积极性,解决税收缺位而引发收费越位的问题,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三)改革财产税制。一是按照统一税法、拓宽税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的原则,对在财产的保有环节征收的财产税加以修改完善,取消单独对外资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对内外资企业统一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二是建立健全财产法规和严密的财产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对公民和法人合法收入与财产的界定及保护,建立财产实名登记制度;三是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更多的税政管理权,使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财产税收问题;四是加快房产评估制度的建立和独立评税机构的设置,准确地评估财产计税价值,确保其权威性、公正性;五是在适当时机开征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税种和收费,使其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

(四)改革农业税制。根据我国现实国情和问题,农业税的改革总体上应分两步实行。第一步是尽快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对农民、农村一切不合理的收费负担,对农业税的纳税人、计税面积、税率、税负水平等进行调整,规范农业税征收行为,稳定农村社会。第二步是把农业税制度与整体税收制度统一进行考虑,实现城乡税制一体化,将农业税收改为增值税,税率设计为13%—15%之间,对农民自产自食的部分和在集贸市场少量出售的农产品不征税,防止农村农民负担反弹。同时,为防止违规滥占耕地、农业用地闲置和抛荒,对上述违规滥占耕地现象征收“滥占耕地税”,实行定额征收方式,单位税额为1—2万元/亩(发达地区可以提高单位税额,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对农业用地闲置和抛荒行为征收土地闲置税,从而将有限的农业土地资源充分利用起来,促进农业生产和提高我国农产品总量。

(五)完善资源税制。我国资源丰富,但每年资源税收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始终没有超过1%,这与每年资源开采、耗费大、资源浪费严重形成强烈反差。为此,进行资源税改革刻不容缓:一是要扩大征税范围。在保留现有征税项目的基础,将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大到森林、水、土地、其他动植物资源等;二是提高征收标准。资源税的单位税额过低不足以影响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充分考虑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等因素,对污染程度不同的资源可实行差别税率,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限制各种滥开滥采行为和促进我国资源的合理、充分利用,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性发展战略。

(六)取消部分税种。一是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经济调节效能差,占财政收入比重低的税种给予废除;二是对阻碍解决“三农”问题的屠宰税、农林特产税予以取消;三是对证券交易税、筵席税等尚未开征或只在极少数地方开征过,已经明显不合时宜、通过其他税种完全可以发挥替代作用的税种,应当在税制改革中取消;四是扩大印花税征税范围,将契税并入印花税;五是合并内外两套税制,将按照简化税制的原则,将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与城市房地产税合并成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成车船使用税。

(七)加快“清费立税”。对一些征收范围广、数额大、收入稳定且有必要长期存在的公共工程、公共事业性收费和各类基金纳入现有税种之内或开征新税,以税收的形式进行征收管理。初步设想如下:

1、开征燃油税。将交通方面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交通运输管理费等合并后,统一开征燃油税,通过车辆用油环节征收。燃油税由国税部门征收,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专项用于交通建设,财政监督使用。

2、开征教育税。将教育方面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基金合并改设教育税,专项用于教育事业,不准挪作他用。

3、开征环境保护税。将环保部门的超标排污(废水、废汽、废渣、噪声)费以及污水处理费等统一改为环境保护税。由国税部门征收,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由财政部门拨款,环保部门进行具体管理,用于环境保护开支,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使用。同时,为了激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建立退税机制,对那些重视治污工作,污染环境度低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按一定比例予以“退税”奖励,专项用于补充企业环保投入。

4、开征社会保障税。尽快将分散在劳动、民政、人事、卫生等部门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等多种社会保障基金改为社会保障税,统一征收。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纳入国家预算,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拨款,有前部门具体管理使用,审计部门监督,做到取之得当,用之合理。社会保障税目前宜先在城镇征收,采用单位与职工共同负担的办法,税率为10%。

5、开征特别建设税。将中央和地方政府为用于大江大河治理、农业开发、电力、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等方面的开征的专项基金改为特别建设税。由国家税务部门征收,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纳入国家和地方预算,专款用于各项基础产业建设,由财政、审计机关监督使用。

(八)改革城建税制。首先把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改为“城乡维护建设税”,扩大征税范围,不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更不分内资和外资、城区和乡村,所有享受公共设施、社会公益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建税。其次是改变该税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附征方式,使之成为以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独立征收的地方税种。三是采用幅度税率形式,规定最高与最低限额,发达地区适用较高税率,贫困地区、农村适用较低税率,采取属地征收原则,调动工作积极性。

(九)开征新的税种。主要是遗产税与赠与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个人财富的积累,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调节社会收入差距,缓解人们由于出身不同而导致的巨大差异,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已势在必行。遗产税是对纳税对象死亡后遗留下来的财产征收的一种税,根据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近期宜确定其免征额为100—200万元之间。同时,为防止纳税人在生前通过赠与的方式将财产转移而逃避缴纳遗产税,配合开征财产赠与税。这两个税种均宜采用累进税率。

(十)完善增值税制。重新界定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管范围,将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与销售不动产3个重复课税问题突出的行业,从征收营业税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制。同时,将增值税分成比例由75:25改为60:40或65:35。

(十一)加强征收管理。一是加强税法体系建设,地方税收体系的建立要向规范化发展,包括税种设立、名称、制度的规范。即改变现行税法体系法律文件少、暂行条例多、红头文件多的状况,将有可能上升为法律的条例或暂行条例立法;尽可能充实税法条款、减少实施细则,使税法实现“直通车”;改变税务部门既执法又直接参与立法的做法,将税收立法移向专门机构,减少部门立法存在的种种弊端。二是统一地方税的征收管理权。由地方税务机关专门负责行使地方税征收管理权,让财政机关不再参与税款征收,只负责“支出”。同时,考虑到征管上的便利,将某些共享税继续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三是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在不影响中央税税基的前提下,将一定税种的立法、开征、停征权交地方管理;将某些税种立法和开停征权报中央备案,地方决定;某些税种的立法和开征停征权需经中央批准,而后执行。同时,对下放立法权后新设立的税种适用税率的高低也由地方自行决定。四是加快地方税收信息化建设步伐。将地方税收体系中各税种全部纳入国家“金税”工程建设工作之中,实行地方税征收管理信息化。五是加强协护税网络建设,建立各种巡查巡管机制,优化税收服务手段和方式,提高税收服务水平。六是加强地税干部队伍建设,努力将地税干部建设成为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一流队伍,推动地方税制改革深入运行,并取得良好实效。

干部队伍建设,努力将地税干部建设成为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一流队伍,推动地方税制改革深入运行,并取得良好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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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进行加班,劳动者付出了额外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为此支付加班报酬。同时,法律对加班的报酬有特别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标准计算加班报酬,当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有关于回班工资约定的,只要不违反法律,也可以按约定履行。一、没有约定的情形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加班及加班工资的计算分三种情形:1、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加点),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周六、周日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若用人单位事后安排了补休的,则不需支付加班工资。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而且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不存在补休问题。具体的计算公式为:月加班工资=小时工资×加班时间×150%+小时工资×加班时间×200%+小时工资×加班时间×300%,而小时工资=月工资
    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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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完善两审终审制度
    法律综合知识
    一、两审终审制度:面对不能终审的现实进入90年代以后,法院审判的公正性不断受到一些当事人的怀疑,许多案件虽然已由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但当事人仍然申诉缠讼不已,形成“官了民不了”。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法院坚决勇敢地拿起了审判监督程序这一有力武器。近年来,进入再审程序的民事、经济案件越来越多。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字,1997年,全国法院再审的民事、经济案件分别为44745件和20697件,均比上一年上升了18.9%和19.39%。1998年,全国法院再审的民事、经济案件分别为48694件和25047件,又比1997年各上升了8.83%和21.02%。如果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这些数字进行深入一步的研究,不难发现二审终审判决被再审的比例已远远高于一审判决上诉的比例。1997年全国法院共审理一审民事、经济案件4760928件,上诉的为270142件,占一审案件总数的5.8%。而终审的裁判被
    202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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