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本应打借条,但家住龙岩的谢女士,却通过手机短信与仙游的苏某达成了借款及按月还款的意思表示,并向第三方借款转借给苏某,随后苏某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向谢某确认收到款项,没想到收到借款的苏某立即音信全无,谢女士这才意识到上当受骗,赶忙起诉讨要借款。
近日,仙游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借款合同,苏某返还给谢某借款50000元并支付每月750元的资金占用费。
经审理查明,谢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苏某,因做生意缺乏资金,苏某便向谢某借款,但谢某自己没有那么多现金,于是答应代为向第三方借款,然后转借给苏某。
2013年5月17日,苏某通过实名登记的手机发送短信给谢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谢某帮苏某向第三方借款,苏某同意每月偿还给谢某3000元,其中扣掉每个月需偿还给第三方的借款本息后,谢某每月可赚取750元。
2013年5月29日,双方就借款转借事宜重新进行了确认。2013年5月30日,谢某向第三方某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同日将所借的50000元转入苏某指定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的账户中,苏某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向谢某确认收到款项。
此后,苏某非但没有按照手机短信的内容每月偿还3000元,连手机也关机了,人也消失了。
谢某因此要偿还第三方款项和巨额利息,无奈只好将其诉至仙游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借款合同,苏某立即返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每月750元的资金占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谢女士提供的手机短信内容、银行转账交易记录,可以证明谢某与苏某之间形成自然人间借款合同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苏某至今未偿还分文借款,致使谢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认定苏某明确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故谢某主张解除本案的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借款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故苏某应偿还给谢某借款5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每月750元的资金占用费。最终,该院判令支持谢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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