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的法律认定标准是:以货币方式缴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以书面形式认缴全部股款。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作股款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虚假出资股东的责任
公司资本不仅是公司运作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物质保障。根据我国出资人的经济现况,将原有的全额缴纳制修改为认缴制,即认购出资(或股本)分期缴纳,不再需要一次性实缴。下面为您介绍股东虚假出资的责任,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1、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
公司章程对所有股东和公司都有约束力,公司章程上所记载的股东出资额必须充足,否则构成违反股东承诺。无论瑕疵出资股东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皆应对公司和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的差额补充责任
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以确保资本充实,维护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权益。
差额补充责任既是公司的法定责任,亦是一种连带责任,全体公司设立者中的任何一人对资本不足的事实均负全部充实责任。之所以使其他股东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有三:其一,如果在公司成立后发现存在出资瑕疵情形,原本应该导致公司设立无效。但若按无效处理,不但辜负多数股东或出资人与其他人对公司成立的期待,而且重新设立公司将导致社会成本的增加和资源的浪费,因此通过设立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连带认缴的资本充实责任,可以回避公司不能成立或设立无效情形的发生。其二,实践证明,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对虚假出资行为的发生往往是明知的,甚至参与共谋、以骗取公司登记。既然存在过错,自应承担责任,公司法规定其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体现了法律要求的诚信原则。其三,设定连带责任制度,不仅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可以在公司设立者之间产生互相监督、自觉约束的制约力,减少诸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之类现象的发生。
3、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清偿责任
我国公司法实行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制度所追求的最终目标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均属于欺诈行为,因此虚假出资股东应当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违约为由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追偿权。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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