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豫政办(2007)116号
发布日期:2007-11-23
执行日期:2007-11-23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4)3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细化我省相关部门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职责通知如下: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建立原材料索证索票和验收、台账制度,与食品生产企业和作坊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二、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单位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和验收、台账制度。
三、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经营单位建立原料进货索证索票和验收、台账制度。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工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予以配合。对无卫生许可证的餐馆、食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由卫生部门负责查处,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予以配合。对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以及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食品企业作坊违法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管和查处,卫生、工商等部门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提出的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部门分别负责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各职能部门在依法履行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时,要加强配合,互通信息,通力合作,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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