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违法出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违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沙化、盐碱化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应当限期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的,限期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占用土地,可以处以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占用的土地超过批准的数量,多余的土地将被视为非法占用土地。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弄虚作假,非法占用土地建造房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用或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使用土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批准或者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违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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