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主要工作职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17:44:10 454 人看过

清算组主要职责如下: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2、保管和清理与破产企业有关的财产;

3、为清算目的,继续破产企业经营;

4、为了开展清算活动,可以聘请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和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

5、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未履行的合同;

6、要求召开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7、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

8、申请终止破产程序,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破产清算组的主要职责

清算组的基本职能是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变价和分配,其具体指责包括:

1、接管破产财产。清算组接受任命后的主要职责,就是接管破产财产。在清算组接管之前,按照规定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必须在交接前组织企业财务人员做好财务决算工作,保管人员编制财产清单,业务人员做好购销等业务的清洁工作。这些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在办理交接时时有原法人代表移交给清算组。

2、管理破产财产。清算组接管以后,要对破产财产实施全面的管理。破产财产的管理,主要包括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人员管理。

3、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追缴债务和在外财产;决定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追回因破产无效[

行为给付的财产。

4、履行破产财务的对外义务。清算组接管财产后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向取回权人交还财产;向别除权人交换财物;承认抵消抵消权人的抵消主张;支付破产费用。

5、制定和实施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清算组应当在核实破产财产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然后根据破产财产变价情况确定可分配财产的价值,按照《企业破产法》第37条规定的顺序制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和法院批准后执行。

6、办理破产程序中介的有关事务。清算组应当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清算报告,并且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破产清算组的主要职责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十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十二、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十三、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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