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发现监狱没有对罪犯进行分押分管怎么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1 11:41:06 338 人看过

1、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没有按照规定对罪犯进行分押分管、监狱人民警察没有对罪犯实行直接管理等违反监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六十条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对在监狱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也可以向监狱提出书面申请。第七条规定,监狱组织诊断、检查或者鉴别,应当由监区提出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进行诊断、检查或者鉴别。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怀孕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对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监狱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小组进行鉴别。第十一条规定,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无亲属、监护人的,可以由罪犯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原所在单位或者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推荐保证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填写《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并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保证人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第十二条规定,对符合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监区人民警察应当集体研究,提出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二、服刑罪犯有漏罪犯又有新罪如何处理?

对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罪犯有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情况分别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既有漏罪又犯新罪的情况应如何处理没有规定,对此人们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是先对漏罪作出判决,把所判的刑罚与前罪判决的刑罚实行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再对新罪作出判决,把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上述决定执行的刑罚重新实行并罚,最后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对漏罪和新罪分别判刑实行并罚,然后再将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与前罪判决没有执行的刑罚重新实行并罚,最后决定应执行的刑罚。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更符合立法原意。

在我国,目前承担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犯人的劳改机关有五种:

(1)监狱。即实行最严格管理,关押改造不宜从事监外活动的重大刑事犯的劳改场所。

(2)劳动改造管教队。简称劳改队。即监管适宜在监外劳动的刑事犯的劳改场所。主要收押被判处有期徒刑而刑期在一年以上不属于监狱收押范围的罪犯。

(3)少年犯管教所。即监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罪犯的劳改场所。

(4)看守所。看守所主要是羁押未决犯的场所。但它亦可监管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便送往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的罪犯。故而看守所亦属劳改机关之一。

(5)拘役所。即监管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劳改场所。

三、撤销缓刑假释的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情况,对这类案件适用何种程序处理,认识不一致,做法也不一样。对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发现有漏罪的,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应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予以撤销。对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由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但对上述犯罪分子能否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何适用诉讼程序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对上述情况应区别处理:

(一)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有漏罪的情形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再犯的新罪或漏罪达到了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条件,可以先予刑事拘留、逮捕,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新罪或漏罪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有人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先对缓刑或假释的罪犯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或收押,而无需拘留和逮捕。这一主张是不妥的,在司

法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首先,认定缓刑或假释罪犯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进行刑事侦查,而且也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起诉和审判,如果不经上述严格的法定程序就认定缓刑或假释的罪犯构成新的犯罪,并以此为理由裁定收押或收监,就犯了有罪推定的错误,甚至可能出现错案。因为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都有法定的羁押期限,对缓刑或假释罪犯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如果将有犯新罪和漏罪嫌疑的缓刑或假释罪犯裁定直接收押或收监,回避了羁押期限限制,对被告人是不利的。目前看守所都建立了严格的换押制度,对上述罪犯如果没有拘留、逮捕手续,看守所很难接收。而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也不会接收未决犯。其实,依《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只有法院在对新罪进行审判时,才能撤销缓刑、假释,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果需要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予以逮捕。

(二)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情形。

由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的行为只是违法行为,没有涉及刑事犯罪,无须进行刑事侦查,因而不能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4月20日)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违反本规定第二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即公安部门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据此,公安机关可以先就罪犯的违法事实依照行政处罚程序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如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并及时将犯罪分子违法事实的案件材料移送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并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已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缓刑、假释罪犯,可以对其违法事实进行书面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根据《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的规定,对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的罪犯,应立即收监执行。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应当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接受监督。

对公安机关没有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为保证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保证法院撤销缓刑、假释裁定的正确性,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法庭不能只进行书面审查就作出撤销裁定,而应当组织听证会,对缓刑、假释罪犯的违法事实是否存在以及是否达到了撤销程度,听取公安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意见、当事人的辩解及其委托律师在法庭上提出的辩解意见,然后作出是否撤销的裁定。而且法庭应当事先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参加听证会,以便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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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1日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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