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空抛物的原因分析。
高空抛物产生原因很多,人为的高空抛物一般是一些居民偷懒或坏的生活习惯所致,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抱有侥幸心理:这么多住户不会怀疑到自己的头上,经常是垃圾随手往窗外一丢而不考虑后果。小孩因为无知好奇或是大人未正常引导而高空抛物,成人因为偷懒顺手高空抛物,有时,家庭矛盾的发生甚至也是高空抛物的起因。由于引发高空抛物发生的因素存在复杂性和突发性,因此从起因上杜绝高空抛物困难重重。
(二)高空坠物给物业服务公司带来的危害。
1、卫生保洁难维护。
常常有业主为了图省事,将垃圾果皮等随手丢出窗外,造成小区卫生环境的破坏。特别是一些较隐蔽的绿化带区域,成为常常变成了天然垃圾场,垃圾与绿化植物混在一起,给保洁人员的工作加大了难度,只能用手一点一点往外捡。
2、小区居民挑起矛盾
住在低层的小区居民也深受高空抛物的困扰,特别是带前台花园的业主,花园常常被楼上居民所抛下的垃圾弄脏,引发楼下业主与楼上乱抛垃圾业主之间矛盾,往往投诉到物业服务公司,但物业公司只能采取上门劝说的方式,即使有证据了解是哪位业主实施的高空抛物,但在没有出现人员财产损失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也不能对高空抛物者采取惩罚性措施。所以由此造成的小区居民矛盾往往十分尖锐,但无确实的措施予以调解。
3、事故赔偿风险难免
取证难是高空抛物的一大难题。据有关资料显示,有90%的高空抛物事件找不到肇事者,很多受伤害者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只好自己承担治疗的费用。
但在有物业公司管理的社区,每当高空坠物引发伤人或财产损失,往往受损者最先找到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寻找肇事者与事故原因,物业管理公司自当全力配合,但由于高空坠物事故发生存在突发性与隐蔽性,往往难寻事主,而物业管理公司则常常无辜牵入官司,深陷其中,难以拔足。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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