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定义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6:33:05 500 人看过

1、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定义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本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立合同约定申请专利权和专利权归属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一)在本单位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执行本单位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作出的发明创造;(三)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或者原单位在退休、退休后完成的任务作出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资金、设备、备品备件,研发人员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仅可以证明研发人员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可以证明研发人员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研发人员的工作内容,与工作内容相关的研发成果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被用人单位锁定。二是研发人员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项目转让书。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人在自己的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退休后、原单位调动后或者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与本单位工作或者原单位交办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全部属于职务发明范畴(二)业务范围比较(二)研发人员最后一个家庭单位的业务范围与申请专利的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相同的,便于指导法院进一步调查,与研发项目有关的商务合同和发票有时能证明原用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已用于研发项目。例如,一项专利技术的完成需要购买相应的研发设备、试剂等,如果行为人的原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有相应的设备采购合同、研发相关试剂的采购协议、供应商发票等,极有可能为有争议的专利研发提供材料和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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