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北京一中院追加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北京律师董xx起诉铁道部侵犯知情权案又有所进展。董xx昨日告诉早报记者,春节期间,他收到铁道部行政诉讼答辩状,称其申请公开的12306网站建设设计招投标服务信息等相关信息内容不属于铁道部信息公开范畴。董xx认为,铁道部此举与之前答复自相矛盾,涉嫌推卸责任。
铁道部拒不公开被诉
耗资数亿元的铁道部12306网上购票系统因登录缓慢、重复购票漏洞等屡受争议,但有关该网站建设的相关信息公开至今仍存疑云。
从2012年9月起,董xx就开始申请公开12306网站建设设计服务招投标过程的全部信息,包括该网站建设设计招投标信息发布范围,参与投标企业的资质条件,各参与企业的投标方案、评标过程、中标情况,网站设计、建设运营总造价,网站交付使用验收标准等。
2012年9月27日,铁道部对媒体通报解释了新一代客票系统招投标情况,但未透露参与企业投标方案、网站设计、总造价等信息。当年10月20日,铁道部答复董xx称,新一代客票系统是12306网站组成部分,公开招标情况已通过媒体等说明,建议其查询。董xx认为铁道部答非所问,相关答复没有具体履行信息公开答复义务。
2012年10月25日,因不满该回复,董xx就12306网站建设设计服务招投标过程的全部信息向铁道部申请行政复议。当年12月20日,铁道部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书。
2012年12月24日,董xx正式向北京市一中院提交诉状材料,起诉铁道部拒不公开12306网站招投标信息侵犯知情权,要求铁道部继续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2013年1月7日,北京市一中院对此立案。
法院追加第三人
本月1日,董xx收到北京一中院行政审判庭通知,法庭决定追加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作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起诉状需要重新写,并提交相应证据。
董xx此前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是铁道部直属事业单位,未进行工商登记,是12306网站5次招投标的具体负责单位,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将使得此案变得复杂。
2日,董xx重新完善了起诉状和证据,提交法庭,依旧要求确认铁道部此前的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判令其重新做出行政行为;要求铁道部重新公开12306网站建设设计服务招投标过程的有关信息。
董xx此前表示,铁道部技术中心参加诉讼更能查清12306网站总的投入成本和所有招投标信息,对信息公开将更有利,也更有利于公众监督。
不属铁道部公开范畴
昨天,董xx向早报记者介绍,春节期间,其收到法院转寄的铁道部行政诉讼答辩状,称12306网站建设设计招投标服务信息等相关信息不属于铁道部公开范畴。
铁道部答辩状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的规定,原告董xx申请公开的12306网站建设设计招投标服务信息等相关信息(包括招投标信息发布范围、多少企业参与、时间进程、参与投标企业的资质条件、各参与企业的投标方案、评标过程、中标情况、网站设计、建设运营总造价、网站交付使用验收标准等)内容不属于铁道部信息公开范畴。
铁道部表示,为尊重原告知情权,该部就所了解的情况向原告进行了解释说明,并依法告知了原告有关信息的查询途径和方式,因此铁道部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回复和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均合法有据。
董xx认为,该答辩状有三层含义:一、12306网站招标项目的招投标信息公开不属于铁道部职责范围;二、铁道部了解12306网站招投标项目部分情况;三、铁道部已就掌握的少量信息向申请人作了部分告知。
事后改变行政行为
董xx表示,铁道部作出该答辩状的时间为1月28日,法庭转寄该答辩状的时间为2月4日,等他收到时已在春节期间。
对于该答辩状,董xx认为铁道部涉嫌推卸责任。铁道部此前信息公开答复函中既没有告知12306网站招标信息公开应当属于哪家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也没有不属于铁道部信息公开职责范围的表述。董xx认为,铁道部行政诉讼答辩状所述内容与此前信息公开答复函内容不符,超出了第一次答复函范围,属于事后改变行政行为的做法。
董xx认为,依据《招标投标法》,12306网站项目从建设审批到招标项目审批都应当经过铁道部;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是铁道部直属事业单位,资金来源是铁道部管理经营的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是在铁道部统一组织下,负责12306购票系统的建设和维护,提供网络售票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铁道部需要进行监督管理,而企图以铁道部信息技术中心独立法人负责12306网站招投标为由推卸信息公开义务显然难以成立。
不过,在铁道部作出如上答辩以及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之后,董xx认为本案结果不容乐观——法院可能会建议其撤回诉讼,也可能判令铁道部重新作出公开答复。但铁道部就可以重新答复称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达不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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