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由来是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6 13: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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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为: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采集活动的单位。
2.侵犯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4.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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