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徇私枉法罪如何认定
(一)司法工作人员如果不是出于徇私、徇情动机,造成错押、错捕当事人的,一般不构成本罪但应根据不同情节,区别对待。对于出于严重官僚主义,极端不负责,草率从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按玩忽职守罪论处;对于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可由所在单位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因缺乏经验,思想方法主观片面,或因任务紧,案件多而粗枝大叶,调查研究不深人细致,事实证据不清,或因政策水平低,缺乏专业能力等原因而造成的,则应作为一般工作错误,给予批评教育,使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改进工作;必要时,予以纪律处分。
(二)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本罪属于行为犯,即司法工作人员只要对明知是无罪的人实施了足以使他受到追诉的行为,或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实施了足以使其不受到追诉的行为,或者实施了违背事实私法律的裁判,完成了全部法定行为,无沦上述行为是否达到目的,均为本罪既遂。若司法工作人员布实施徇私枉法、徇情枉法行为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他人发现检举,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或行为人工作发生变动而未能继续完成法定行为,其已经实施的行为又不足以达到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目的,为本罪未遂。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枉法仲裁罪】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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