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为金融机构;
2、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3、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4、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5、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需要符合?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高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并规定其中的人民币份额。
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为金融机构;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并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国合资者为金融机构;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外国合资者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应当由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拟设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的章程;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申请人最近3年的年报;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外国银行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外国银行分行的名称、总行无偿拨给的营运资金数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申请人最近3年的年报;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应当由合资各方共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合贤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的名称、合资各方名称、注册资本额、合资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资经营合同及拟设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的章程;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外国合资者最近3年的年报;中国合资者的有关资料;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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