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已取得土地房屋权证或持有有效凭证的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行为。
二、办理材料
在海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一楼办证窗口申领;一式三份。申请人填写签字盖章。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需核对原件;申请人是企业法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已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若提供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属转租登记备案的:提供转租合同一份、原出租人同意转租书面证明(若提供复印件,需核对原件)、上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
属续租登记备案的:提供续租合同或延期协议一份(若提供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海丰分厅”网(http://wsbs.gdhf.gov.cn/portal/pblic/home.seam)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决定。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果,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审查通过后4个工作日作出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通过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海丰县住建局办事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海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一楼办证大厅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决定。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果,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审查通过后4个工作日作出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通过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海丰县住建局办事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尾市海丰县海城镇红城大道西
五、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海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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