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司法实务界人士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刑九的这两处修改有利于维护法庭秩序、树立警察权威,应该全面理解并严格依法适用。建议有关部门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相应罪名的具体标准,细化相关流程规定,确保新增条款从纸面走到地面。
扰乱法庭秩序时有发生
修订扰乱法庭秩序罪,顺应了当前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尚学文介绍说,尽管目前庭审秩序总体良好,但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
比如,庭审过程中,有的当事人情绪失控,频频打断法官、检察官、律师发问;有的当庭辱骂甚至殴打辩护人、被告人;有的旁听人员私扯横幅,大肆喧哗、哄闹法庭;有的冲击法庭警戒,毁坏法庭设施,导致庭审无法顺利进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订,对于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促进庭审秩序持续向好,具有积极意义。
尚学文告诉记者,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扰乱法庭秩序罪,将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以及殴打司法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入罪处理,但这一罪名实践中运用较少。以河南为例,近3年来仅审理此类犯罪案件3件,判处犯罪分子3人,实施效果不够理想。
尚学文分析,出现这种现象既有定罪标准不够明确具体的原因,也与执法观念和司法环境有关。过去较长时间内,受维稳思想的牵制,一些地方政法机关对于当事人缠诉闹访、哄闹法庭、甚至当庭殴打司法人员的行为,不敢依法打击,客观上是一种姑息和纵容。
诉讼活动中,法官、检察官不是代表个人,而是代表国家在行使审判权、公诉权,律师、法定代理人等诉讼主体的参与,是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良好的法庭秩序,既是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需要,更是彰显国家法治尊严、维护国家司法权威的需要。尚学文说。
细节有待司法解释明确
修正后的扰乱法庭秩序罪比原来更加全面了,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全国首届审判业务专家孙海龙说,相比原刑法第309条,新条款虽然量刑没有变化,但具体构罪情形增加了3项,即殴打诉讼参与人的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
孙海龙认为,这一条款应当严格依法适用。世界大多数国家藐视法庭罪的定罪门槛较低,甚至法官可以直接定罪。但在我国,这个罪是一个公诉罪名,需要经过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程序如此设计,有效防止了法官可能的滥用。如何有效划清侮辱、诽谤、威胁与诉讼参与人激烈甚至不当言辞的界限,还有待司法实践的具体检验和发展完善。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殿学律师也认为,目前刑九的相关条款有些模糊,需要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比如,对污辱、诽谤、威胁等言论入罪的条件需严格限制,至少要达到独立诽谤罪标准才能入罪。
污辱、诽谤、威胁等基本上属于言词范畴,并没有清晰界定;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的概念不清楚;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概念较模糊,容易被扩大理解。王殿学认为,进一步明确规定,既能使法条发挥维护司法权威的作用,又能避免实践中被扩大解释以致滥用。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姜双说,法官具体适用这一条款时可能非常谨慎、克制。一方面,它的自由裁量范围较大,主观判断较强,弹性比较大,比如何为情节严重,实践中不好掌握;另一方面,适用这一条款属于公诉案件,如果法官与检察官认识不一致,可否提起自诉?管辖方面,是在法官所在地法院管辖,还是交叉管辖或者异地管辖?期待出台更为细化的操作流程,避免条款适用出现落地难。
暴力袭警入刑震慑力强
与刑法修正案(八)相比,刑九新增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按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的规定,受到社会群众广泛点赞。
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政委沈霞说,近年来全国多地出现侮辱谩骂、围攻阻挠甚至暴力抗法、恶意袭警等行为,呈现出公开性、盲从性和残忍性的特点,并从个人突发性抗法向有组织群体性抗法发展。不仅危及警察生命安全,而且严重损害了警察的执法权威和法律尊严,降低了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感。
据统计,天宁公安分局2014年以来发生阻碍执行职务案件34起,其中5起转立为刑事案件;妨害公务罪案件14起。除此之外,随意辱骂民警、摔砸警方物品的行为不计其数。去年年底,天宁公安分局一名派出所民警处理一起迪厅打架警情时,被6名犯罪嫌疑人群殴,头部被砸破,耳朵被咬掉一块。后来5人被判处有期徒期6个月,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定罪量刑标准,盗窃(没有前科)1万元以上的起刑点就是6个月,可见对日益猖獗的袭警行为,目前量刑明显过轻。违法成本低,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沈霞说。
刑法作为我国处罚最为严厉的一部法律,除了惩罚犯罪,还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沈霞认为,刑九在妨害公务罪中将袭警行为明确列举出来,可以更好地起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具有很大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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