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空车保险拒赔怎么打官司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5-19 04: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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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的案件中,若保险公司不能提供充足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证实被保险人擅自改变了所投保车辆的使用特性,那么法庭可能会对其诉求不予采纳和支持。此方面涉及到的问题较为简单,然而,为了能够更为准确地为您解答疑惑,如能给出更多详尽的情形背景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分析。关于保险公司所认定的更改车辆使用特性的行为,并非必然成立,而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判断,以确定是否存在足够的证据表明车辆的使用性质确实已经发生变化。若无确凿证据证明这种变更,则被保险人有权提起诉讼并请求相应的赔偿。
然而,若被保险人在改变车辆使用特性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那么当由于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将无需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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