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电、火电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来源:未知作者:
发布部门:国家电力公司
发布文号:国电电源[2001]154号
各分公司、电力集团公司,各省电力公司,水电总公司,葛洲坝集团、安能公司,各水电工程局及国家电力公司直接投资的有关电源开发公司,电视总院,水规总院: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电力建设改革的不断深化,公司系统电力建设投标管理制度日趋完善,电力建设项目普遍实行招投标制度,维护了招标方与投标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了电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巩固了电力建设改革成果,促进了电力建设整体水平的稳步提高。
在积极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着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这些问题主要有:
1、《招投标法》及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等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一系列行政法规还没有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2、对公司系统电力建设招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体系及管理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健全与完善;
3、有些项目或个别建设环节,还存在着规避招标的现象;
4、施工招标中,在设置招标方案、执行招投标程序、制定评标办法及定标等方面有不规范的现象,也存在不合理地压低标价的现象;
5、有些施工单位投标中,有违反投标纪律的现象;
6、有些项目在评标过程中,存在不公平、不公正评标和地区保护的现象;
7、项目法人作为招标主体的地位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根据国家电力公司“两型、两化、创建国际一流”的经营发展战略,为重点保证“西电东送”电源项目的顺利建设,严肃招投标的法律行为,不断规范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公司系统水电、火电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国家电力公司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公司系统水电、火电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司系统控股、参股的所有水电、火电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国家电力公司关于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设备及材料采购、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等环节必须严格实行招标。
二、准确区分项目法人单位及控股投资方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职责,要维护项目法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要制定合理的招标方案,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严肃招投标纪律,坚决打破形形色色的地区和部门保护,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招投标工作,切实维护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合法利益。
三、为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国家电力公司直接投资及公司系统控股的水电、火电建设项目,在主体工程(主厂房及主体建筑、主机设备安装)施工招标过程中,就以下内容实行备案制:
1、对于所有的水电项目、安装60万千瓦级机组的火电项目及运用洁净煤燃烧技术的示范电站工程,在发布招标文件前,必须将招标方案报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备案;
2、对于所有水电项目、安装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的火电项目,在定标前,将评标结果报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备案。
工程其它有关招标活动由项目法人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应依照《火力发电工程施工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施工招投标文件,合同中“通用合同条款”部分原则上不得更改。
五、在招标过程中,招标方不得随意压低标价,要充分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因素,保证投标方的合理收益。安全措施费不进入投标报价,单独计列,专款专用。坚决防止投标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六、项目评标时,必须按《招投标法》和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聘请专家人数至少占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所聘专家原则上应从国家电力公司所推荐的专家名单中选取。
七、在招投标活动中,一经发现有违犯《招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行政法规的行为,国家电力公司将提请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电、火电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2)来源:未知作者:
按照《招投标法》及与其配套的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本通知精神,请各有关单位对现行的招投标管理办法立即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规范的内容及时进行调整和修改,确保全面、有效地开展招投标工作。
国家电力公司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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