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行政处罚执行机关是哪个部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2 16:06:00 57 人看过

一、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罚款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二、追责依据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六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

(三)无法定依据、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以威胁、殴打等方式执法的;

(六)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情节严重的;

(七)违法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八)将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九)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一)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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